主頁 香港 23條後首例|23條《監獄...

23條後首例|23條《監獄規則》新例生效 「美國隊長」馬俊文未能於周一提早獲釋

  • 23條新例下,「美國隊長」馬俊文未能於周一提早獲釋
  • 懲教署:不會評論個別案例
  • 李家超:國安囚犯不獲減刑是「一般做法」
  • 湯家驊:在囚者有責任證明自己不會不利國安
因《煽動分裂國家罪》被判囚5年的「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原定於周一(3月25日)提早獲釋出獄,但因《基本法》23條修訂了《監獄規則》,令他未獲減刑,是23條生效後首宗國安囚犯不獲減刑的個案。據悉,因馬俊文無法令懲教署署長信納不會危害國安。懲教署回應表示,不會就個別個案作出評論。

「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於2020年多次在公眾場合叫喊「港獨」口號,原審法官認為案件「情節嚴重」,判囚5年9個月,他其後上訴得直,減刑至五年。馬俊文在塘福懲教所服刑,在獄中行為良好,獲扣減三分一刑期,原定於周一刑滿出獄,卻因23條新例生效而未獲減刑。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修訂了《監獄規則》第69(1)條,「如某囚犯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則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該囚犯獲得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該囚犯不得獲得減刑」。

行政長官李家超周二(3月26日)表示,國安囚犯不獲減刑是「一般做法」,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囚犯獲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才會作出考慮。他又重申,修訂後的《監管釋囚條例》及《監管釋囚規例》指明,無論刑罰是在新例生效日期之前、當日或者之後判處的,都適用於新規定。

國安囚犯難減刑?湯家驊:在囚者有責任證明自己不會不利國安

外界關注國安囚犯減刑機會是否「近乎零」。台灣香港協會理事長桑普向《自由亞洲媒體》表示,不會有懲教署長敢相信減刑或假釋後,該名囚犯不會有國家安全疑慮。「懲教署長不認識這些罪犯,他只是知道有這個罪犯,有這個姓名,他坐幾年監,你有沒有『充份理由』相信他沒有國家安全疑慮?」但他認為總會有「某些人」在新規定下可以獲減刑,「他會做些典型例子,就是『改造』的人,換言之他鼓勵監獄囚犯之間互相『篤灰』。」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在囚者有責任證明自己提早獲釋不會不利國安,而懲教署應給予合理和足夠時間申述。「過往在囚人士申請假釋,只需證明自己品行良好,但23條立法後,便要證明自己提早獲釋不會不利國安,當中或涉及人證、物證,希望當局提供明確的機制,容許他們真正滿足舉證責任。」對於立法3天後便拒批國安案囚犯減刑,中間是否有足夠時間申述及評估,他說不能一概而論,舉例如有個案明顯不利國安,「根本(評估)一日都嫌多」。他認為,若囚犯能證明需時蒐集證據,曾向懲教署申請更多時間申述卻不獲批准,便有理據申請司法覆核。

棱角編輯部

支持我們:https://points-media.com/suppor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