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記協主席鄭嘉如 2024 年 6 月記協選舉前夕,被《華爾街日報》上司要求退選及辭任記協職務;同年 7 月,她當選主席後遭該報以「職位重組」解僱。鄭嘉如其後提出私人檢控,指控《華爾街日報》母公司道瓊(Dow Jones Publishing Co. (Asia), Inc),阻止她行使參加工會的權利,以及因其行使有關權利而將她非法解僱。
案件周四(1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主任裁判官張志偉裁定,道瓊公司要求鄭嘉如參選記協主席前須向公司「報備」及取得「許可」,屬蓄意阻止她行使《職工會條例》下的工會權利,第一項控罪罪成;至於非法解僱一項,張官認為未能排除公司當時進行「架構重組」而裁員的可能性,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解僱是因鄭嘉如行使工會權利所致,因此第二項控罪不成立。
鄭嘉如:僱主無權要求員工獲批准才可參加工會
裁決後,鄭嘉如在庭外表示,感謝法庭確認香港市民有權參與工會及成為工會職員。她重申,僱主無權要求僱員向公司申請或取得批准才可以參與工會工作,認為相關權利屬基本人權。她形容結果「有目共睹」(speak for itself),又指最理想應由政府作出檢控:「如果你要花幾百萬去伸張一個基本權益,實際上呢個基本權益已經唔受法律保護。」
她又表示,案件反映記者的僱傭權益與新聞自由密不可分。她認為,只有當記者能夠在安全、沒有後顧之憂及風險的情況下工作,才能真正保障新聞自由。
對於非法解僱控罪不成立,鄭嘉如表示會與法律團隊商討,研究是否提出上訴。
官:公司無權要求員工就非辦公時間活動申請許可
第一項控罪的爭議,在於道瓊公司要求鄭嘉如就參選記協主席一事向公司「報備」及申請「許可」,是否構成阻止或阻撓她行使工會權利。
張官指出,公司相關守則主要規管員工於辦公時間內的活動,而鄭嘉如參選記協主席並不涉及辦公時間內的工作,因此公司無權要求她就有關活動向公司報備,更無權要求她取得許可。他認為,如果僱主可以監管員工於非辦公時間的合法活動,等同干預員工權利,構成妨礙員工行使《職工會條例》賦予的權利。
非法解僱罪不成立 官指不能排除架構重組可能
至於第二項控罪,鄭嘉如指自己於 2024 年 7 月 17 日遭解僱,是因為她當選記協主席及行使工會權利。
辯方則一直強調,公司早於 2024 年已決定重組亞洲業務,將區內業務重心由香港轉移至新加坡,並因此裁減香港員工。辯方亦指鄭嘉如的職位屬重組的一部分,解僱後沒有重新招聘人員接替其職位。
張官認為,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排除鄭嘉如因公司架構重組而失去職位的可能性。控方未能證明解僱唯一合理解釋是報復鄭參選或出任記協主席,因此第二項控罪不成立。
道瓊兩項控罪均不認罪 稱尊重香港勞工法例
道瓊公司就裁決表示不同意,並稱尊重香港當地勞工法例;路透社引述公司表示,正檢視可採取的法律選項。公司早前一直否認鄭嘉如的指控,兩項控罪均不認罪。
《華爾街日報》 2024 年曾宣布調整亞洲業務,表示區內「重心」將由香港轉移至新加坡,部分同事、主要在香港工作的員工將離開公司。公司亦曾向路透社表示,當時作出了一些架構重組決定,但不會評論個別員工情況。
鄭嘉如曾任《華爾街日報》香港記者,主要報道中國汽車業新聞。她於 2024 年 6 月當選記協主席,同年 7 月 17 日被解僱。鄭嘉如其後向勞工處投訴,但當局未有提出檢控,她遂提出私人檢控。
案件去年 12 月開審,鄭嘉如以控方證人身分作供。她供稱直屬上司、亞洲版編輯 Deborah Ball 在記協選舉前夕要求她退選,否則出任工會主席會與她在《華爾街日報》的工作「不相容」(incompatible)。其後人事部職員 Kerene Ko 發電郵指,她沒有向公司申請許可,因此參選不獲公司批准。鄭嘉如否認「刻意隱瞞」參選,強調參加工會屬法定權利。
辯方審訊期間曾申請永久終止聆訊,質疑鄭嘉如提出私人檢控的動機及程序,指她曾向公司提出約 300 萬元和解要求。張官今年 3 月裁定案件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拒絕辯方終止聆訊的申請;法庭亦接納鄭嘉如為誠實可靠證人。控辯雙方今年 7 月完成結案陳詞,案件押後至周四裁決。
兩項控罪最高均可判罰款 10 萬元。案件押後至另行通知,辯方將提交求情理據,法庭其後再處理判刑及訟費。
ESS35334/2024、ESS35335/2024
棱角編輯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