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7日,區域法院進行了一個不公開的提訊程序,據報以所謂「維護国安」、「觸及敏感議題」為由,禁止記者或公眾旁聽。涉案被告是傳媒所謂「兩警一男」,罪名為串謀詐騙,當中「一男」被加控假冒公職人員罪。案件自2022年9月初次提堂,拖拖拉拉,一而再再而三的押後,前日終於在法官姚勳智處理的閉門程序中,畫下「完美」的句號:三名被告全獲撤控。
案件結果曝光之日,適值董建華釘蓋之時,不禁令我浮想聯翩:假如此案發生在「建華之亂」時期的香港,會有這樣駭人聽聞的結果嗎?當然不可能——如果真的遮遮掩掩閉門提訊,然後神神秘秘全數撤控,勢必成為香港司法一大醜聞,日以繼夜被傳媒窮追猛打。今天呢?大家的反應卻是:「早估到你啦」、「犯法就係犯法,除非你係警察」,諸如此類。有了無所不能的「国安法」,社會果然「穩了」。
本案雖已塵埃落定,我等草民無權置喙,但依然有兩件事值得問問。不妨先回顧一下案情。三個被告,分別是報稱退休人士的李雪輝(作案時58歲)及兩個警員鄧栩洋(30歲)和莊港偉(46歲)。2022年,三人涉嫌串謀詐騙被捕,控罪指他們在該年2月至5月間,向張田同謊稱自己是香港国安處人員,並訛稱收到大陸国安部門消息,指張涉嫌欺詐、將遭調查,藉此要求對方付款,結清深圳南玻浮法玻璃公司與中科創新產業投資有限公司之間的交易。
首被告李雪輝另被控於2022年4月1日,在中環麥當勞道豪華閣22樓假冒公職人員(即冒充国安處人員)。案件在2022年9月首度提堂,三人均獲准保釋。據當年媒體報道,警方後來再拘捕兩人,包括另一名警員;也就是說,此案最初有三名警員落網,但最終只有兩個被檢控。2023年8月10日,案件在區域法院再訊,辯方申請押後獲批。同年10 月3日,案件在區域法院提訊,三人不認罪,法官彭中屏將案件排期2024年10月7日開審。
然而我翻查2024年新聞,卻看不見此案開審的報道。直到2025年11月10日,案件終於在區域法院開審,但甫開庭,被告李雪輝及莊港偉就聯合申請「永久擱置聆訊」。控方跟辯方商議後,認為有關申請「有機會觸及」維護国家安全問題,於是控辯雙方一起申請閉門審理「永久擱置聆訊」。控方建議法官基於《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中第122、123條中的「其他正當目的」,命令該部分聆訊以非公開形式進行。當時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亮廷批准了。
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前日(9月7日)區域法院以閉門形式批准了李雪輝、莊港偉的「永久擱置聆訊」申請,讓三人的官非一掃而空。我看了這則新聞,發現兩個耐人尋味之處,希望有關人士能夠賜教。首先,本案之所以能夠閉門處理,關鍵理據就在那個所謂「其他正當目的」,但這個影響力驚人的理據到底是什麼意思呢?
「其他正當目的」一句,見於《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23條(1AA)款(d)項。第(1AA)款列明了四類目的,讓法庭可以根據特別需要,命令某個聆訊閉門進行,凌駕公眾的知情權。以下是(1AA)的原文:
「(1AA)有關目的是 ——
(a)維護國家安全,包括防止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024年第6號)第29條所界定者)的披露;
(b)維護公共秩序;
(c)維護司法公正;或
(d)其他正當目的。 (由2024年第6號第147條增補)」
所謂「2024年第6號」,指的是特區政府於2024年3月23日刊憲實施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俗稱基本法第23條立法)。也就是說,這個(1AA)條款——包括含義廣泛足以包羅萬象的「其他正當目的」這句話——原來是在2024年3月才添上去的。由此可見,李雪輝等人的串謀詐騙案,若非一拖再拖,拖到(1AA)這道「護身符」刊憲,拖到「国安法」提供保護傘,根本就不可能閉門提訊,三人也不大可能在眾目睽睽下被撤控。
值得加倍留意的是,控方提出而法官接納的閉門提訊理由為第123條(1AA)款(d)項「其他正當目的」,而非(1AA)款(a)項的「防止國家秘密的披露」。換言之,這宗涉及冒充国安警詐騙的案件,只要你看清楚細節,就知道即使公開審訊,也不會洩漏什麼「国家機密」或危害什麼「国家安全」——這不是我說的,而是控方在選擇採用哪項閉門審訊理據時,已經清清楚楚告訴大眾的一個事實:這次閉門聆訊的原因,並不符合「国安法」定義下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件。既然跟「国安」或「国家機密」無關,那麼這個「其他正當目的」到底是什麼呢?另一個更有趣的問題:李雪輝身為本案首被告,即主謀,有本事找來兩個現役警員合作——其實到現在我仍未弄清,這兩人是否真的国安警?冒認另一部門的人員難道不犯法?——身分應該不止「退休人士」那麼簡單,那他是誰呢?不知道是否巧合,近年有個「退休警長李雪輝」曾多次見報,身分不是詐騙犯,而是為另一案件出庭作供的證人。據報道,這個李雪輝退休前的職責,正是處理非法收數案:
「退休警長李雪輝供稱,案發時他隸屬北角分區特遣隊,負責調查收數案件」
(《香港01》:警長涉收50萬報酬 提供收數情報求O記跟又撤回 同僚形容無厘頭,2022-12-8)
「退休警長李雪輝供稱,2014年至2019年時隸屬警方『收數組』,專責處理非法收數案件。」
(《晴報》:涉收賄50萬通報收債資料 前警長否認兩罪,2022-12-9)
這個退休警長李雪輝從前負責「收數案」,無獨有偶,那個詐騙疑犯李雪輝的作案目標,也是為某家大陸企業向張姓受害者「收數」。兩個李雪輝是否同一人呢?更巧合的是,還有一個曾當警長、現時為足球教練的李雪輝,年紀跟詐騙疑犯李雪輝一模一樣。2009年5月3日《大公報》的報道〈乙組神射手──丘平楷〉說,丘平楷在2006年入職警隊後,「轉到有周志成、李雪輝等現職警員效力的丙組球隊永義」。可知當年有個警察李雪輝,曾經是永義的隊員。
順藤摸瓜,在公開資料中很容易就找到那個港警足球員李雪輝的資料——他是1964年2月出生的,資料見「中國香港足球總會」官網:
https://hkfa.com/hkpl/squad/player/detail?id=5845&lid=18196
生於1964年,2022年就是58歲,跟詐騙案疑犯李雪輝的作案歲數吻合。同名同姓同年紀,是不是同一個人呢?當然你可以說「使乜估啫,睇個樣咪知囉」,但問題來了:足球教練李雪輝的相貌確實一搜就有,可是詐騙疑犯或為別案作供的退休警長李雪輝,每次亮相不是口罩蒙面就是抱頭鼠竄,哪看得清?光看眼睛、眉毛、髮型髮線,的確人有相似,但畢竟遮住大半塊臉,也不能一口咬定是同一個人。不過考慮到姓名年紀都撞到正,你又很難相信竟是兩個人。如果詐騙疑犯李雪輝就是以前負責「收數案」的退休警長李雪輝,那麼此案的來龍去脈就很清晰了:一個退休警長跟兩個現役警員組成團隊,憑藉自己多年的人脈經驗,利用隊友的工作之便,為大陸老闆追討欠款。咦,一種似曾相識的感覺撲面而來,不就是港版「袁松彪案」?——也許,這才是全案最「敏感」的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