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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睎乾十三維度】同人唔同命,同槍唔同柄

今天看了一則法庭新聞,有點困惑。先講案情:国安處警員高振宗去年1月在尖沙咀地鐵站因偷拍女子裙底被捕,由兩名警員押返警署,高趁其中一個警員開門時,抓住對方腰帶上手槍的柄,警員立刻護槍袋並大聲求援,混亂間高及兩名警員均跌倒在地,而高的左手仍握着槍柄。

這個先在地鐵站偷拍裙底,繼而在警署企圖搶槍的国安警,最終被控「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和「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被告承認控罪,求情稱在国安處工作的壓力很大,為尋刺激而偷拍裙底,犯案後覺得愧對家人,「一時間諗唔開」就搶槍,但求一死了之。

暫委法官李志豪今天判刑,接受被告因一時想歪而犯案,沒預謀傷人,但指搶槍是危險舉動,被告若成功奪槍,可帶來致命後果,是知法犯法。李官考慮被告身分及其他因素,就「企圖無牌管有槍械」罪判囚二十個月。至於偷拍罪,判囚六星期,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兩罪合判囚二十個月四星期。

警察在警署搶槍,不管什麼動機,罪行聽來都非常嚴重,但被告不用兩年就重獲自由,原諒我是個「法盲」,真的不太理解。翻查香港近廿多年的舊聞,大多數搶槍犯都被控以「企圖搶劫」,而不是較輕的「企圖無牌管有槍械」。如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遭警員開槍擊中腹部的周柏均(綽號「熊仔餅」),以及另一青年胡子鍵,就是被控企圖搶劫(搶交通警的佩槍)及阻差辦公,各判六年監禁。

何謂「搶劫」?《盜竊罪條例》第10條「搶劫罪」定義得很清楚:

「任何人如偷竊,而在緊接偷竊之前或在偷竊時,為偷竊而向任何人使用武力,或使或試圖使任何人害怕會在當時當地受到武力對付,即屬犯搶劫罪。 」

像高振宗般抓住槍柄,又算不算搶劫呢?2003年11月,高等法院上訴庭審理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劉志文」的上訴案。上訴人劉志文於2002年因入屋偷竊被捕,在一輛救護車上企圖從警員身上奪取佩槍,不果,因此被控搶劫,原審法院就此罪判囚兩年。劉提出上訴,辯稱自己只是嘗試握住槍柄,所用武力非常有限,並未構成搶劫罪所需的「使用武力」元素。

上訴庭法官經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法官指出,雖然上訴人表面上只是握住槍柄,但警員必須用力緊握槍套鈕扣來阻止佩槍被奪,這已顯示上訴人實際使用了武力。法院認為,搶劫罪的武力要求不需極端劇烈,只要有奪取意圖並伴隨實際武力,即可成立。

現在回看高振宗搶槍事件:為了奪取佩槍,他不惜跟兩名警員糾纏,導致三人同告墮地,其時仍緊握槍柄不放。光看案件涉及的武力,高振宗已明顯比劉志文猛烈得多。何況高還是知法犯法,理應罪加一等的警察?然而「同人唔同命,同槍唔同柄」,因飽受工作壓力而犯法的国安警,最終並未被控以搶劫,刑期也比劉志文輕。

法律面前,難道警、賊有別?不一定。同樣是2003年,有個叫吳佑的高級督察,就因飽受工作壓力和家庭困擾,逐漸產生自毀念頭,有日竟持牛肉刀闖入元朗警署更亭、脅持同袍並搶走警槍及子彈。結果他被控以搶劫及無牌藏械兩罪,被判入獄十年。犯法就是犯法,雖然吳佑是警察,但在那個史稱「建華之亂」的年代,他還是沒有獲得令社會側目的優待。

當年和今日的案情不同,我不是說高振宗要判十年才夠。但身為警察而知法犯法,以罪名和刑期來說,總沒理由比當年的劉志文更輕吧。難道今時今日的香港,高振宗案只能以「搶槍不能算搶 ⋯⋯国安警的事,能算搶麼」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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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Now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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