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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稱家長同意書具約束力 法庭或視學校對學生施不當影響力

《給十九歲的我》

張婉婷導演的紀錄片《給十九歲的我》,受訪者阿聆發表萬言自白書控訴,當中多次控訴英華中學及製作團隊以她父母在她未成年時簽署的同意書,聲稱具有法律約束力,而阿聆成年後繼續拍攝,等同默許,阻止公映,她可能負有法律責任。

就此,棱角訪問法政匯思前召集人、任建峰律師對一份當年家長視為「通告」的同意書,對於現已成年的學生是否繼續有法律效力。

任建峰律師表示,整件事的關鍵是在法律上,學校跟年紀少的學生之間關係,在法庭上可能會假設學校對施以學生會不當影響力Undue influence,在此情況下,學校需舉證,他們曾給予學生及其家長機會去取得獨立法律意見,或有否向家長及學生詳述當中的風險。如果只是跟年紀小的學生及家長簡單簽訂一份同意書,未必是足夠視為具法律效力。

 

他認為目前事件各方各執一詞,誰對誰錯,很難定論。不過,年名受訪者中有2名聲稱同意公映是不情願,在舉證的角度來說,亦很合理去認為學校在處理事件上,是沒有足夠顧及校方對學生或做成不當影響力Undue influence,而只顧及將同意書視為一份普通合約。

任建峰認為此類情況很複雜,事件亦未必上升到需要訴訟去解決,無論法律觀點如何,出了這種事,對學校的形象已造成負面影響。

至於一份「學校要求家長同意的通知書」會否成為一份具法律效力的文件,任建峰表示,是可以的,不過最重要是視乎得到家長同意的過程。

棱角編輯部

任建峰認為一份家長通告能否具法律效力,視乎家長同意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