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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民安擬認煽動及洗黑錢罪 不反對37萬財產充公

歌手阮民安被指涉在社交平台咒罵法官、嘲笑殉職警員鼓吹仇警,以及售賣曲奇訛稱為暴動案女被告籌款而獲益,原被控「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及欺詐罪,案件周四(2月2日)在區域法院再訊。控方申請修訂控罪,欺詐罪改控洗黑錢罪,涉及款項逾71萬元。阮民安透過代表律師表示打算承認兩罪,亦不爭議充公被告可變現財產約37萬元,案件押後至7月25日正式答辯,阮民安須繼續還押。

被告阮民安於去年2月被捕,案件提堂後曾經申請保釋被拒,至今已還押接近1年。其案件曾多次提堂,但先後因沒有法律代表,改聘律師及律師未收到上手文件等而多番押後,今次已是第6次提訊,現由大律師黃學仁代表,至於處理案件法官亦由《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改為另一《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

開庭時,控方申請將原來的欺詐罪改控洗黑錢罪,辯方不反對,並補充指上月獲悉控方有意更改控罪,雙方已就涉案金額達成共識,獲法官批准。控罪指阮民安於2021年4月27日至2022年2月15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阮民安的名義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持有的帳戶內一筆總額為港幣718,788.27元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

至於「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則指他於2021年9月26日至2022年1月21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及Instagram發表陳述,具意圖:a) 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及/或 d)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辯方透露阮民安擬承認兩罪,辯方亦不會爭議充公被告的可變現財產,當中涉款約37萬元。案件押後至7月25日正式答辯,阮民安須繼續還押。

案件編號:DCCC 424/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