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中國 【馮睎乾十三維度】有這樣的...

【馮睎乾十三維度】有這樣的控方,還需要辯護嗎?

昨天西九龍裁判法院有一宗「奇案」,引起香港市民熱烈討論。主角是38歲持雙程證中国籍男子李志成,他在2023年12月獲批「高才通」,2025年6月入境香港時,被發現持有「基輔國立經貿大學(香港校區)」的碩士畢業證書副本,遭控以一項「管有虛假文書」罪。

這家「基輔國立經貿大學(香港校區)」,原來早於2025年1月已引起教育局注意。當時教育局接獲投訴,調查後已確認——不是「確信」——該校從未依法在港註冊。值得留意的是,李志成於2024年12月申請香港身分證時,聲稱並無持有專上學位,可見該碩士證書副本的內容實屬虛假。

但出人意表的是,這宗橫看豎看都像「斷正」的案件,昨日竟被裁判官施祖堯裁定罪名不成立,令市民譁然,不少人甚至懷疑施官有心放這大陸男子一馬。但細看一下判決理由,我覺得真正有問題的不是裁判官,而是控方。

法律上何謂「虛假文書」,不是你想的那麼簡單。李志成的辯護律師引用2022年「陳鑑清案」判詞,指出根據終院確立的「內在謊言(automendacity)」原則,文書必須是「就其製作而言」屬虛假,例如偽冒簽署人身分、捏造發證日期、虛報製作地點或偽稱具有簽名權限等,方構成法律上的「虛假文書」。

換言之,「虛假文書」罪追究的是文書「製作」之偽,而非單單是文書「內容」虛假。辯方大律師一針見血地指出:控方依賴教育局提供的證據,僅僅證明發證機構沒有在港註冊,或李的學歷未獲本地認可,卻從未調查文書製作過程真偽,所以根本不滿足「虛假文書」罪的構成元素。裁判官接納辯方說法,判被告無罪。

只要仔細考慮辯方提出的技術性理據,你其實無法指責施官,因為控方由始至終也沒證明過該證書為「偽造」。也許很多人不知道,香港有些宗教團體會透過海外大學(真正存在的大學)發出學位證書,證書都是真的,只是教育局不認可。憑常識判斷,這類證書的確不是「虛假文書」,只是在港不認可的證書而已(在外國可以是認可的)。

報道說,李志成得悉脫罪後,即向裁判官鞠躬致意。我認為他更應該向控方鞠躬。為什麼?原因有二。

其一,控方準備不足,漏洞百出。控方的核心證據,是教育局2025年查冊時發現涉案機構未有註冊紀錄。然而烏克蘭基輔國立經貿大學是真實存在的大學,控方卻從未向烏克蘭總校查證,確認「香港校區」是否曾經營運、有沒有李志成這個「畢業生」。如果律政司檢控人員不偷懶,多做點功課,「管有虛假文書」罪亦未必不能成立。

其二,控方根本告錯罪。裁判官和辯方律師均明言,被告學位屬虛假,該以「串謀詐騙」起訴才對,而非「管有虛假文書」。「陳鑑清案」早於2022年確立關於「虛假文書」的原則,距今已逾三年,並非甚麼冷門判例,而是終審法院的裁決。律政司檢控人員若有認真準備,怎麼會犯此低級錯誤呢?

當然,近年「告錯罪」的案例比比皆是。記得那個用肉身作「路障」攔截電單車的休班海關關員嗎?因為這個瘋狂魯莽的舉動,電單車最終失控撞上鐵柱,令鐵騎士命喪當場。然後呢?警方居然以風馬牛不相及的「干預汽車」罪逮捕海關關員,結果連檢控也省掉,就直接把他放了。

今日香港,多少無辜者身陷囹圄,多少有罪的卻逍遙法外?我已經說不清了。


相關文章:
「證據不足」的真實理由

耶穌說:「一粒麥子不落在地裏死了,仍舊是一粒;若是死了,就結出許多子粒來。」
請訂閱支持十三維度Patreon:
https://www.patreon.com/sefir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