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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狗咬狗|52歲男狗主被控「未妥善管控大型狗隻」 周四屯門裁判法院提堂 漁護署不排除加控「殘酷對待動物」

元朗日前發生狗隻襲擊事件,漁護署表示,已根據《危險狗隻規例》向一名 52 歲男子提出控告,指他沒有妥善管控一隻大型狗隻,案件周四(20日)於屯門裁判法院提堂。署方同時正調查是否涉及《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下的其他罪行。

涉事狗隻為 5 歲混種西班牙藏獒「拉里」。漁護署稱,該狗於今年 7 月至 8 月期間至少兩度未有按法例規定,在公眾地方由狗主穩妥牽引,其間先後襲擊 3 隻狗,其中一隻於 7 月 10 日受傷,另外兩隻於 8 月 17 日死亡。

「拉里」目前由漁護署扣留於動物管理中心接受觀察。涉案男子已簽署同意書,把狗隻管養權交予漁護署。署方將為狗隻進行性情評估,再決定日後如何處理,並會與律政司跟進調查及檢控工作。

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任何人作出或沒有作出某種行為,以致動物受到不必要的痛苦,即屬違法,最高可判罰款 20 萬元及監禁 3 年。

漁護署提醒,狗隻飼養人或任何促使、准許狗隻出現在公眾地方的人,均須以狗帶或其他方式妥善控制狗隻,避免對人或其他動物造成滋擾或傷害。體重 20 公斤或以上的狗隻,則須使用長度不超過兩米的狗帶牽引。

陳凱欣倡加強宣傳牽狗規定

立法會議員陳凱欣表示,現行《狂犬病條例》已規定狗主在公眾地方須用狗帶或其他方式控制狗隻,並不以狗隻大小作區分;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1萬元。她認為,現時不少市民未必清楚有關規定,自己日常外出亦不時見到有人沒有牽狗繩,因此政府應把握今次事件,加強向市民宣傳法例,同時檢討現行罰則是否足以產生阻嚇作用。

陳凱欣又說,涉事西班牙藏獒並不屬現行法例列明的「格鬥狗隻」。不過,由於其體重一般超過 20 公斤,屬大型狗隻,狗主帶牠到公眾地方時,須遵守大型狗隻的管制規定,包括使用不超過兩米長的狗帶穩妥牽引。

對於近年引起討論的狗隻「放養」問題,陳凱欣認為,若要透過立法全面禁止或規管,實際執行上存在困難,例如狗主在自家花園或車房讓狗隻自由活動,未必容易界定為「放養」,亦不能完全剝奪狗隻所需的活動空間。她認為,更重要是狗主要對狗隻行為負責。若飼主知道自己的狗體型較大或難以控制,在公眾地方便不應為讓狗隻跑動而解開狗繩;有需要時亦應使用口罩等額外措施。

何敬康倡檢視西班牙藏獒分類

立法會議員何敬康則認為,若當局考慮把西班牙藏獒納入「格鬥狗隻」規管範圍,做法有其合理性。他表示,市民在街上遇到體型龐大的同類狗隻時,可能產生安全疑慮,相關規管可回應公眾對人身及動物安全的關注。

不過,何敬康強調,將某品種列為「格鬥狗隻」並不代表狗隻必然要被人道處理,而是狗主須接受更嚴格的管理。他認為,在今次事件受到廣泛關注的背景下,對相關狗隻實施更嚴格的繁殖及入口限制,亦值得考慮。

棱角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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