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涉嫌呼籲市民參加去年未經批准的六四集會,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囚15個月。鄒幸彤就定罪及判形提出上訴。周三(12月14日)高等法院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期。
上訴人鄒幸彤被控於2021年5月29日至6月4日期間,指她非法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案件原審裁判官陳慧敏表示,上訴人在社交平台發表題為《燭光無罪 堅守陣地》的貼文, 並於6月4日在報章刊登題為《燭光承載良知重量 港人執著說出真相》的文章,2篇文章有合共10個句子能達致煽惑,例如「讓政權看見我們抗爭的意志」、「今晚8點,希望見到你的燭光。」
案件上訴至高院,原訟庭法官張慧玲於今年10月經開庭審議,並於周三頒下判詞,判鄒幸彤上訴得值。身在被告欄內的鄒幸彤聞判後,向旁聽笑說,「估唔到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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