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港府擬訂立「国安法」附屬條例,明確賦予行政長官權力,以發出證明書的方式,將某些案件「認定」為涉及国安。李家超前日解釋,很多間諜活動涉及「國家級的高手」,有些敏感資料只有他才能審閱,從而判斷什麼案件涉及国安,而那些敏感資料亦不宜公開。
這解釋聽起來頭頭是道,但細想之下,卻有一個「小問題」:既然只有他才能看到那些資料,大眾除了「信政府唔驚」外,怎麼知道那些資料真的存在,或真的跟案件有關呢?之前,李家超亦曾以特首身分發出這類證明書,如港大評議會「張敬生案」。我們不妨重溫一下,看看特首的證明書到底證明了什麼。
2021年,港大學生會評議會為銅鑼灣刺警而後自殺的梁健輝默哀,並「感激梁為香港作出的犧牲」。其後四名評議會成員被控以「国安法」下的「宣揚恐怖主義」罪,四人最終承認交替罪名「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刑期在上訴得直後,獲減至15個月。
2024年9月,案中張敬生向高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其代表律師指出張承認的交替控罪並非国安罪行,張在獄中行為良好,理應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時釋放。數日後,李家超就此案發出證明書,認定張敬生案涉国安,審理的法官便由高院法官高浩文,改為国安法指定法官黎婉姫。国安委隨即向法院下達決定,指張獲減刑「不利於国家安全」。結果張敬生不獲減刑出獄。
問題來了:梁健輝一人刺警,繼而自盡,怎樣看也只是普通刑事案件,沒證據顯示他是恐怖分子,就算為他默哀或致謝有點爭議,也不至於是「宣揚恐怖主義」吧?徐步高連環殺警,多年來「懷念」他的大有人在,甚至有網民嘗試為他翻案,卻從未聞說有人被控「宣揚恐怖主義」。若要數最符合「宣揚恐怖主義」罪的事例,肯定是2001年特區政府向六七暴徒楊光頒發大紫荊勳章,但董建華被捕了嗎?
中国大陸也有一個楊佳,因不滿司法不公,2008年在上海持刀闖入公安局閘北分局,砍死六個警員,令四個警員和一個保安員受傷。楊佳罪名是什麼?是《刑法》第232條「故意殺人」,跟恐怖主義或危害国家安全無關。當年上海有不少人出來悼念楊佳,儘管被警察毆打鎮壓,卻沒有人被控「宣揚恐怖主義」。可見在中国大陸,單槍匹馬的「殺警」行為——即使殺了六個——也不是會隨便納入「危害国家安全」罪的。
那麼張敬生案中,李家超究竟審視了什麼連法官也看不到的機密資料,讓他認定張敬生等人哀悼梁健輝,就危害了国家安全呢?李家超不能說,因為那是機密。結果,公眾疑惑沒有解開,「国安案」範圍也越來越難觸摸。這「證明書」機制產生的效果,恰恰跟政府訂立附屬條例的原意背道而馳——官方聲稱制定附屬條例的目的,是「減少爭拗」、把法律講清楚,但客觀結果卻是,案件最重要的理據還是不清不楚,而特首也有凌駕法官之嫌,爭議其實更大。
說到底,這附屬條例的真正功能,可能與「講清法律」無關,而是涉及一個很實際的問題:跑數。香港国安處成立至今,耗費公帑以百億計。但国安大案(如47人案、壹傳媒案)都已審理完畢,塵埃落定,往後要找到真正觸犯「国安法」明文規定的案件,理應越來越少。從正常角度看,這是好消息,因為如果国安部門「做到嘢」,社會自然太平,哪來許多国安案?
但若国安案件越來越少,国安處的存在理由(raison d’être)又從何體現?預算怎麼申請?人員怎麼養活?這就陷入一個弔詭的困境:機構越成功,就越難證明自己有存在的必要。怎麼辦?也許有個擅長「每天解決一個問題」的人,拍一下腦袋就想到「好橋」:只要把許多原本不屬於国安範疇的案件,「依法」納入国安框架,就不愁沒有案件了。跑到數,預算保住,国安處就五十年不變。
相關文章:
「衰十一」危害国安嗎?
https://www.patreon.com/posts/160595980
由楊佳到屠龍小隊
https://www.patreon.com/posts/116049529
跟一哥談談人性
https://www.patreon.com/posts/53311489
耶穌說:「一粒麥子不落在地裏死了,仍舊是一粒;若是死了,就結出許多子粒來。」
請訂閱支持十三維度Patreon:
https://www.patreon.com/sefiro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