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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純鈎】虐待囚犯的香港監獄,李家超要不要管一管?

在香港生活四十年,埋首工作和照顧家庭,對社會不同層面的生活形態了解很有限。在我印象中,香港人即使生活在社會最底層,溫飽都沒有問題。日前讀到蔡子強的專欄,標題是「梅花香自苦寒來」,文章寫到他最近去探獄中朋友,才知道他們正在捱苦寒。

他提到KM(健民?)曾憶述在獄中捱苦熱,可以「心靜自然涼」,但對付苦寒完全沒有辦法,最冷的時候,要將報紙「攝」入褲管內取暖。

這件事令我無法想像,也無法容忍。原來號稱文明社會﹑現代大都會的香港,監獄中居然還有這種毫無人性的野蠻制度。這純粹是對在囚人士的一種集體虐待,不把他們當人看。

心理學家馬斯洛有一個人類需求的金字塔,最底層是生理需求,往上依次為安全需求﹑愛與歸屬需求﹑尊重需求﹑認知需求﹑審美需求﹑自我實現需求,直至最高層次的超越需求。可見,生理需求是最低層次的需求,也是人類最不應被剝奪的需求。

生理需求是什麼?便是溫飽,人的溫飽得不到保障,就要受凍餒之苦,可能影響他的健康,甚至有生命危險。

犯人不是低等動物,應得到生而為人的基本待遇。從前香港有太平紳士,定時到監獄巡視,聽取犯人的投訴,還可以向政府提出改善建議。長久以來,就沒有犯人向太平紳士提出溫飽的基本要求,以致這項冷酷的制度至今得不到糾正?

我明白,監獄既然是關人犯的,當然不能提供太舒適的生活條件,讓他們在裡面「享福」,但最低限度,他們應該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比如說,沒有大魚大肉,也應該飽肚,沒有錦衣毛裘,也應該能抵御風寒。

自古以來,人類社會處罰罪犯,都是以剝奪犯人的自由來懲治他們,根據他們犯罪事實的嚴重程度,以服刑時間長短分別對待。比如說,打人致傷囚半年,打人致殘囚三五年,打人致死囚終生,甚至處死(這是我的猜測,只為反映基本規律)。也就是說,刑期長短本身已充份體現了對他們的處罰。

按理,限制他們的自由,降低他們的生活條件,給他們「閉門思過」的機會,這已經足與他們所犯的罪行相匹配,此外應該提供給囚犯們基本的生活條件,監獄始終不是用來虐待人的地方,至少不能以犯人的饑寒交迫為目的。

政府可以將囚犯的生活條件降到非常低,但至少作為人生存的必要條件的溫飽,應該得到保障。炎夏苦熱,要花納稅人的錢設置風扇,政府不肯花錢,那沒辦法,但酷寒的日子,總得讓人有足夠御寒的衣物來保暖。允許犯人家屬送去一般的毛衣棉衲,並不花費政府的一分一毫,為什麼政府連這一點最起碼的同情心都沒有?

有人或許會說,囚犯都是社會渣滓(這是特指刑事犯,政治犯另當別論),他們在社會上作惡,都不講人性,我們何必和他們講人性?但囚犯沒有人性,難道正常的人,正常的政府都沒有人性嗎?我們和囚犯的本質區別,恰恰是因為我們有人性。

天下合理的政府,所有政策都應該建立在人性的基礎上,沒有人性的事,政府不應該做,不管以什麼光明正大的理由,政府不應視虐待犯人為賞心樂事。犯了罪接受懲罰雖然應該,但應以基本人性為邊界,這正是文明社會與野蠻社會的本質區別。若監獄無需按人性處事,那何必勞師動眾依據法律去審訊定罪,不如一開始就把他們都斃了更省事!

沒有人性的監獄,與沒有人性的殺人放火者何異?沒有人性的政府,與罪犯又有何異?反正都沒有人性,五十步笑百步,那麼政府的合法性又在哪裡?

香港沒有死刑,即使犯了重罪的囚犯,也以剝奪他們人身自由為懲罰,他們要與親人離別,失去無可估量的生命價值,承受身體與精神的長期痛苦。以香港的法治傳統,刑事案件的量刑與罪行基本匹配,那麼強加給他們受苦熱與苦寒的折磨,也已超出懲處的必要,也是判斷一個政府是野蠻還是文明的標準。

據說有大陸罪犯很嚮往香港監獄,因為香港囚犯待遇比大陸好很多,讀到蔡子強的文章,我才知道香港監獄和大陸比起來,也只是五十步笑百步。或許我少見多怪,或許我同情心泛濫,但一個政府對囚犯無人性,對市民也會無人性,今日無人性,今後每一日也會無人性。

沒有人性便沒有人性,在哪裡都一樣,什麼時候都一樣。李家超張舉能要不要去監獄體驗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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