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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被控《國安法》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 9.5處理交付高院程序

黃之鋒今年 6 月在獄中被捕,被控以《國安法》「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指其涉嫌在香港與羅冠聰等人串謀請求外國制裁。
案件周五(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不足兩分鐘處理完畢控方申請,排期 9 月 5 日處理交付高等法院程序。黃之鋒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據《集誌社》報道,黃之鋒身穿深色外套、白色上衣、卡其色長褲,戴粗框眼鏡、頭髮剷青,精神不俗,被帶上法庭時向旁聽席點頭揮手,再不時望向旁聽人士,離庭時又向他們鞠躬並揮手。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申請排期 9 月 5 日處理交付高等法院原訟庭程序,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批准。
離庭時,黃向旁聽席鞠躬並揮手,有旁聽人士喊:「保重呀之鋒!」、「撐住呀!」、「頂住!」
因應《裁判官條例》第 87A (1) 條,傳媒不能發佈交付審判程序的內容,除非黃之鋒申請解除「87A」限制,容許傳媒報道過程中控辯雙方陳詞。
第 87A 條的立法原意,是希望避免有機會當上陪審員的公眾,因從媒體報道中了解到控方案情,而對被告構成偏見,以保障被告可獲公平審訊。
惟至今所有《國安法》案件在高院審訊時,均不設陪審團,由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處理。

黃之鋒為前香港眾志秘書長,正就 47 人案服刑,原於 2027 年 1 月獲釋。

根據控罪書,他被控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涉嫌於 2020 年7 月 1 日至 11 月 23 日間,與羅冠聰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或中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及對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

交付高院程序傳媒不能報道 除非被告申請解禁

下月的交付審判程序,傳媒將因應《裁判官條例》第 87A (1) 條,不能發佈過程的內容。

條例訂明,任何人不得發布(向公眾以文字報道)或廣播(向公眾發放聲音或影像)交付審判程序的內容,違者可處罰款 1 萬元及監禁 6 個月。

法例原意是因在交付審判程序中,被告有權選擇進行「初級偵訊」(preliminary inquiry),以審視控方是否有足夠證據將案件交付更高一級法庭。

控方會向裁判官匯報調查進度,或會披露證據,特別是如選擇進行「初級偵訊」,會涉及更多的資料被披露。裁判官需要裁決表證是否成立,才能繼續交付審判程序。

第 87A 條的立法原意,是希望避免有機會當上陪審員的公眾,因從媒體報道中了解到控方案情,而對被告構成偏見,以保障被告可獲公平審訊。

惟至今所有《國安法》案件在高院審訊時,均不設陪審團,由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處理。

根據第 87A(5) 條,只有當裁判官不將被告交付審訊,或在整個審訊完結後,報道限制方會解除。

否則在交付程序期間,傳媒只能報道以下資訊:

  1. 法院名稱及裁判官姓名
  2. 案中各方及證人的姓名、地址、職業及年齡
  3. 被控罪行或摘要
  4. 代表大律師及律師姓名
  5. 裁判官將被告交付或不交付審判的決定
  6. 涉案控罪或摘要,及交付所至的法院
  7. (如延期交付審判)延至的日期及地點 
  8. 被控人是否獲得法律援助

已解散的支聯會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案,前副主席鄒幸彤 2022 年曾司法覆核裁判官不予她申請撤銷 87A 的報道限制並勝訴。

現時只要被告人申請撤銷報道限制,裁判官必須准許傳媒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