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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煽動案上訴|發表煽動文字等11罪成囚40個月 快必定罪及刑期上訴均被駁回

  • 快必定罪及刑期上訴均被駁回
  • 上訴庭:煽動暴力意圖非煽動罪的必要元素
  • 上訴庭:煽動罪無削弱言論自由
  • 立場案押後裁決至快必上訴案結果30日內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被指2020年在街站叫喊「光時」、「黑警死全家」等口號,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罪成立,判囚40個月。譚不服定罪及刑期提上訴,並呈交一宗英國樞密院案例,爭議煽動罪應以煽動暴力為定罪門檻。上訴庭周四(3月7日)頒判詞,駁回譚的定罪及刑期上訴。

譚得志上訴時引用一個英國樞密院案例,提及煽動罪需證明煽動暴力或混亂的意圖。他強調該案例是普通法地區中,煽動罪最新和最權威的案例,該案例處理的千里達煽動罪條文,和本港的《刑事罪行條例》第9和第10條下的煽動罪相似,認為本港法院應採納,即煽動罪需證明煽動暴力的意圖。

惟上訴庭就該案例是否可用於詮譯《刑事罪行條例》的煽動罪有所保留。上訴庭在判詞表示,經正確詮釋條文後,認為在普通法下煽動暴力意圖並非煽動罪的必要元素,煽動意圖須依據特定法律框架和社會狀况作詮釋,對於譚得志一方引用的英國樞密院案例有所保留。上訴庭強調,煽動罪合符維護國家安全目的,「不見得任何人,包括譚得志這位強烈批評政府的社運人物,會因為煽動言論被施加的限制,負上不可接受的嚴苛責任」。

上訴庭又指,雖然煽動意圖的定義寬廣,但其定義能充分清楚表達,包括禁止使用帶有以下意圖的文字:(1)嚴重削弱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區政府及政府機關的合法性或權威;嚴重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或地位,及香港司法;(2)嚴重損害中港政府及香港居民之間的關係;以及嚴重損害香港居民之間的關係。

針對煽動罪限制言論自由是否合憲,上訴庭認為,煽動罪在社會利益和言論自由之間已取得平衡,不會抑制為促進社會發展的「公開坦誠對話及積極辯論」(open and frank dialogue and vigorous debate),亦沒有削弱言論自由的權利。本案而言,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有權裁定「光時」等口號具煽動性,上訴理據不成立,遂駁回定罪上訴。

上訴人為譚得志,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大律師譚俊傑和董皓哲代表。答辯人為律政司,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高級檢控官陳穎琛代表。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和彭寶琴審理。

「快必案」是回歸後首宗涉煽動罪上訴案,上訴庭判決對下級法院具約束力,預料影響一系列煽動案,尤其是煽動暴力是否必要的控罪元素。譚得志一方爭議,應以煽暴為定罪門檻,以符合普通法原則及保障言論自由;律政司則指非暴力行為可以危害國安,政府有需要維護國安。

立場案押後裁決至快必上訴案結果30日內

前「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時任署任總編輯林紹桐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案,原定去年11月裁決,後來改就英國樞密院案例陳辭。法官郭偉健認為樞密院案例具說服力,加上「快必案」牽涉相同爭議,將裁決押後至「快必案」裁決的30日內。

至於另一宗案件,19歲被告被指在「連登」等網上平台發布「光時」及港獨口號等,承認「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及侮辱國歌國旗4罪,被判入教導所。他去年7月就定罪和刑罰上訴至高院,法官黎婉姬考慮案件有上訴理據與快必上訴案重疊,亦將案件押後至快必案宣判後再處理。

棱角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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