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鄒幸彤煽惑六四集會案,律政司上訴得直
- 終院法官恢復鄒原審定罪,判囚15個月
- 法官:疫情期間警有理由不信集會安全舉行
- 法官:挑戰禁令合法性有損國家安全
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煽惑他人參與六四集會案,終院法官周四(25日)頒下判辭,一致裁定律政司勝訴,恢復鄒幸彤原審定罪,判囚15個月。有關上訴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紀立信主理。
法官李義在判辭表示,警方禁令是鄒幸彤面對的控罪元素,鄒以禁令削弱《基本法》集會權利為理由抗辯;如果有行政措施抵觸基本法的權利,前者必須讓路(give way),除非措施對權利限制合乎比例,否則基本法權利不能被剝奪。李義又指,警方禁止集會須提供正當理由,鄒沒有參與支聯會上訴禁令的過程,而被剝奪質疑禁令的機會,因此可以在刑事審訊挑戰禁令。
李義稱六四集會預料約4萬至6萬人聚集數小時,當時正值新冠疫情,警方有理由不信納組織者能確保集會安全舉行,故警方禁令為合法和相稱的措施,裁定鄒幸彤對禁令的挑戰不成立,此意見獲法官霍兆剛和紀立信支持。
法官張舉能則表示,《公安條例》著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香港市區地方擠迫,安全因素須與表達自由、集會自由等人權因素取得平衡。他認為,如在刑事程序中挑戰警方禁令合法性,必然削弱禁令的權威,甚至鼓勵市民不顧禁令而出席集會,構成混亂和困惑;警員亦未必知道可否採取執法行動,應對集會參加者。
張舉能強調,《公安條例》訂立迅速和有效的上訴機制,集會組織者可以向上訴委員會上訴警方禁令,有關決定受制於司法覆核;組織者和參加者均可透過司法覆核,挑戰禁令合法性。他認為如果鄒幸彤可以在刑事審訊「重啟」上訴委員會確立的禁令爭議,必然削弱禁令權威,有損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遂裁定鄒抗辯時不可以挑戰禁令,法官林文瀚贊同意。
鄒幸彤2021年於社交媒體及《明報》發表關於六四的文章,被裁定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其後上訴得直。律政司提終極上訴,爭議鄒幸彤無權在刑事程序挑戰警方禁令。
棱角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