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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披露游乃強受查罪成 高院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 林卓廷披露游乃強受查罪成,判囚4個月
  • 高院今日(8日)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 法官:林披露游因瀆職罪受查,不屬控罪範圍
  • 法官:修例時並無覆蓋貪污罪行以外一般調查
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被指三度在記者會上,披露721當晚帶隊進入南邊圍村調查的警司游乃強被廉署調查,被裁定3項「披露受查人身份」罪成,判囚4個月。林卓廷不服定罪提出上訴,爭議當時披露游乃強是因瀆職罪受查而非條例所訂明的受賄賂罪行,故不屬控罪範圍,為原審裁判官演繹條文錯誤。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今日(8日)頒下判詞,裁定林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兼獲原審及上訴的訟費。目前林繼續就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還押。

44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正在進行干犯《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而進行,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游乃強的身份,涉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1)。林否認控罪受審,2022年1月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判囚4個月。

暫委法官游德康表示,上訴時律政司一方立場指應該廣義解讀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行條例,覆蓋沒有披露受查人因貪污罪行受查的情況,因此若林卓廷披露游乃強受查時,知悉游乃強正因貪污罪行受查的話,即使沒有如此言明,也干犯了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游官反駁指,原審裁判官並非如此理解律政司立場,原審裁判官理解其立場為林卓廷不應披露游乃強正因貪污罪行受查,由於林卓廷沒有如此披露,故原審裁判官必須裁定林卓廷罪脫。

游官縱觀條例英語措詞、立法歷史,包括1996年立法局會議紀錄、英國樞密院及上訴庭等相關案例,不同意律政司主張去廣義解讀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行條例,指出當時上訴庭回應確認廣義解讀不適用,若披露細節不是貪污罪行下的調查細節,披露者就沒有干犯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行。立法局1996年修訂條例,收窄了覆蓋範圍至貪污罪行,而草案委員會修例時並無覆蓋貪污罪行以外的一般調查。

因此游官總結指,不能如律政司般廣義解讀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行條例,必須解讀為所披露受調查人因貪污罪行受查,故無論主觀意圖還是客觀事實,林卓廷都沒有向公眾披露游乃強因貪污罪行受查身份,故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游官又補充,雖然接受林卓廷當時真誠相信社會需要知道721當日真相,但披露游乃強正被廉署調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一事,絕非「公開一項對香港的公共秩序或安全的嚴重威脅」,林若認為事件涉「自己人查自己人」,就更應支持不受警務處處長管轄的廉署對游乃強調查。因為透過獨立監察機關的調查,公眾對調查結果將更有信心,香港的公共秩序或安全也因而得到保護。再者,林卓廷披露此事後,會導致當事人知悉自己受查,必定增加廉署調查和蒐證的難度,百害而無一利,故認為此並不構成合理辯解。

棱角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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