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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23條立法後綠色和平或列「外國政治組織」 學者憂 「政治活動」定義模糊

  • 明報:23條立法後綠色和平或列「外國政治組織」
  • 鄧炳強:23條立法要趁早做
  • 學者:何謂「外國政治性組織」定義模糊
  • 綠色和平:一直秉持政治中立原則

消息指,政府最快在農曆新年前公布《基本法》23條立法的公眾諮詢文件,預料國家機密定義參照內地。保安局長鄧炳強周三(24日)出席立法會會議後重申,23條立法要趁早做,「早一日立法,就少一日風險」。《明報》政情專欄引述知情人士指,23條立法後,國際特赦組織及綠色和平或被列為「外國政治組織」。若說法屬實,有關團體將被禁止在港進行「政治活動」,而進行無關政治的活動,例如環保教育等則不會遭到禁止。

美國喬治城大學亞洲法中心研究員黎恩灝接受《棱角》訪問時表示,目前香港法例「外國政治性組織」、「政治活動」的定義相當含糊,香港社團條例將「外國政治性組織」定義為外國政府及其代理人,而《國安法》對「外國代理人」的定義也是含糊其辭,只要和外國組織有直接或間接來往便是「外國代理人」,這些組織不必然是外國政府,只要有政治性目的,也可以定性為政治組織。

黎恩灝分析,如果23條對「外國政治性組織」的法律定義不清晰,只會賦予政府更大起訴權力,不單從事政治性工作的團體會受影響,更波及慈善組織或宗教團體,甚至外國商業機構,「只要政府定性某些團體為敵對勢力,很多機構也會被波及。」他又指,中國早在2017年實施《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規管在中國的國際非政府組織,預計中港在法規上會趨向一致。

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上述7項罪行中,叛國、煽動叛亂是現行刑事罪行條例已有的罪行;分裂國家、顛覆罪行在《國安法》中已作了規管;餘下3項罪行中,竊取國家機密罪涉及現行的官方機密條例、禁止外國政治組織在香港進行政治活動,以及禁止香港政治組織與外國政治組織建立聯繫,則與《國安法》中的勾結外國勢力罪相關。

國際特赦組織關注香港人權狀況,曾批評香港利用《國安法》和煽動叛亂指控,清除政治反對意見,並指香港言論自由受局限,該組織已在2021年宣布關閉香港的辦公室和分會。

而綠色和平則關注港府重大政策,包括「明日大嶼」、棕地等議題等。綠色和平回覆《棱角》查詢,強調組織在所有國家和地區一直秉持政治中立原則,從不接受任何政府、企業或政治團體的資助,只接受個人及獨立基金會的直接捐款,以維持公正獨立。綠色和平在1997年於香港正式註冊為非牟利慈善機構,註冊宗旨為推動環境保護。

棱角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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