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民陣召集人、彩虹行動成員岑子杰五年前就本港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入稟司法覆核,結果先後遭高等法院原訟庭及上訴庭駁回。他其後上訴至終審法院,認為不承認海外同性婚姻屬於違憲。終院今(9月5日)頒佈書面判詞,裁定他部份上訴得直,指出港府並未履行積極義務確立替代框架,讓同性伴侶關係得到法律承認,違反根據《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四條享有的權利。
岑子杰在上訴中要求法院就三項問題作出裁決,包括一、根據《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上訴人是否在憲法上享有同性婚姻權利;二、政府沒有提供替代方法在法律上承認同性關係,有否違反《香港人權法案》和《基本法》;三、不承認外地同性婚姻,有否違反《香港人權法案》和《基本法》。
審理本案的五位法官一致駁回第一及第三項問題的上訴,認為本港法律所賦予的平等權利,不可被詮釋為將憲法權利授予同性婚姻,亦不可以此承認外地同性婚姻。
而就第二項問題,終院以三比二裁定上訴得直。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非常任法官祈顯義認同同性伴侶有需要取得替代法律承認框架,以滿足其基本社會需求及獲取合法性的身份認同,以免令他們覺得自己低人一等,並感到他們的關係不值得承認。
首席法官張舉能和常任法官林文瀚則另頒判詞,張舉能拒絕接納上訴人提出以平等權為理據的論點,認為有關說法實質上等同以另一名稱爭取同性婚姻。他又稱,不承認同性伴侶關係並不構成對私生活的干預。林文瀚則指,香港不應採納歐洲人權法院的案例,引導理解《人權法案》第十四條所賦予權利的實質內容。
婚姻平權協會形容裁決對香港社會而言是「一個重要的勝利」,他們指裁決明確指出法律必須尊重和保障同性伴侶,標誌着香港社會邁進一大步。然而,他們認為裁決未有承認同性婚姻仍是不足,又指現行政策仍把同性伴侶排除於婚姻制度外有違平等。他們呼籲港府正視六成香港市民支持同性婚姻,盡快制定制度,承認同性伴侶的法律地位。
新聞來源: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