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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倫Sir記5:修例免試引入海外護士對專業註冊制度帶來的衝擊

引入海外護士,以補充本地護士流失下的空缺,是緩衝之計;不過,若因而要大大降低護士註冊要求,就未必盡然合理了。香港醫務衞生局擬修例,海外護士來港受聘滿一年後,不用應考執業試,就能正式在港註冊,這種建議,改變了既有的註冊制度,未來會否漫延至其他專業界別呢?

專業註冊制度

筆者過去在社工註冊局擔任成員時,了解到註冊局對本地院校開辦以專業註冊為目的的課程,有相當嚴格的要求。除了邀請一個海外學者來港外,還需連同四位本地相關人士組成一個學歷認可評審團,按多個客觀的評審準則,評估院校計劃開辦或續辦的社工課程;評估報告最後需交由註冊局成員通過後,有關課程方獲認可。有時候,成員會就院校的師資、實習時數、師生比例等,要求院方額外提交報告,以確保課程達到一定的水平。

此外,社工註冊局明確列出了一些獲它認可的海外社工課程,院校所在地(包括英國、澳洲、加拿大和美國)均已有確立的認證及註冊團體,負責認證當地社工課程頒授的學歷,這些海外認證團體所訂立的學歷水平或認證標準方面,需等同或高於香港同類課程。過去有申請者手持台灣或澳門社工學歷,最後因核心課程及實習時數未達標準而不被接納。筆者不認為這是歧視或一種本地專業保護主義,這卻正正是維持專業水平的關鍵。

評核海外資歷以維持專業水平

若然政府有類似引入海外護士建議,套用在社工上,筆者就會覺得這會違反了一種邏輯:你對本地課程有嚴格要求,同樣地,你對手執海外學歷的註冊申請者也要有相等嚴謹的批核要求。如果嚴己寬人,就很反智了!有人在香港未達升學要求,他轉個彎,先往別國升讀某個畢業後容易獲當地認可成為專業的課程,然後回港申請專業註冊;又或者,有院校計劃在港開辦課程,但師資和課程設計不堪,不獲專業註冊機關認可,它又兜個圈,在境外開辦課程,畢業生再回港申請專業註冊。這兩個例子是否很荒謬?是否荒謬,取決於本地專業註冊機構作為把關者,去評定兩個例子中的海外課程,是否達到一定的水平。

香港護士管理局並沒有公開表示過它對修例建議的回應。護士管理局全部委員,均由政府委任的,但各委員背負業界的期望,本應具一定的把關能力;建議修例後的情況,醫管局和衞生署作為僱主,也可視為把關者,等同拿走了護士管理局的把關權力和功能。最起碼是,管理局沒有發出過「歡迎政府修例建議」等回應。

到現時為止,當局未有詳細列出所指的海外護士是來自什麼國家,它沒有指明會包括內地護士,最近醫務衞生局局長補充,所謂的海外護士不一定需要精通中文。有報章引述業界人士指出,毋須用中文接觸病人的護士主要是高層職位,若聘請海外護士當高層要職,將與修例原意背道而馳。這令筆者想起多年前與一位港漂共事的經驗:他往香港完成兩年社工課程後,獲得工作簽證留港工作。他當然不像林明禎般越說不好廣東話越覺可愛;對一些本地民生,例如私樓、綠表白表居屋和公屋、出售公屋等的分別,全不能掌握。筆者不會怪他來港兩年也不懂分辨,但重點是他是否願意去學習一個不是他長居地方裡面眾多與工作有關的民生時事。印象中他三個月後便離職去了。

據報有業界人士提出減低本地護士課程實習時數要求,以增加本地培訓學額,以解決護士人手不足問題。這個有關實習時數要求,當然有待護士業界討論;但這項建議是屬於護士管理局的法定職責範疇,業界的課程培訓、資歷註冊事宜交由它所屬的專業註冊機構討論和決定,非常合理,這正是專業自主的可貴。

總結

這種修例手段,會漫延至其他專業嗎?以社工為例,大家要留意的先不是勞福局,而是民建聯。去年民建聯在兩會中的提案中,有一項是關於社工的,它提議在大灣區成為試點,建立社工職系薪酬制度,以吸引港澳社工到內地工作,推動內地社會工作不斷提升。這項「輸出社工」建議,當然不會有太多人會留意;但下年它又會否提出「引入社工」建議呢?

硬修例、沒有業界諮詢、瞬間改變既有的註冊制度……政府會否用其他方法取代修例來解決醫護專業人手不足問題?有,下星期香港醫管局派員到英國倫敦辦「HA Recruitment Day」,且等看它在七個半小時裡如何賣力和有效地招覽人才來港吧!

作者簡介:倫Sir (香港註冊社工)
從事青年及戒毒工作22年;前香港社會工作者總工會會長;到英後乜都做,精神健康工作、Charity Shop義工、CIC組織、貨倉等等,十分襟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