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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倫Sir記4:剖析民建聯幫教服務建議


民建聯在一份有21項目的兩會提案中,建議在香港地區建立跨境幫教服務基地。這項在該提案中未段的非經貿性質的建議,是濫充兩地互認項目,還是有實際大需要性呢?
何謂幫教

幫教一詞,字面上是幫助和教育,而用回我們熟悉的字眼,是釋囚服務或更生人士服務。民建聯稱,香港青少年在內地犯法時有發生,而根據內地刑事法律,未成年犯如有悔意,而罪行判處有期徒刑是一年以下,內地法庭則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條件是該未成年犯要接受考察機關的監督(即民建聯所指的幫教服務)。香港各大傳媒均有報導,但內容相約編幅有限,唯《文滙報》具兩項額外資料:一,若香港未成年人犯在內地沒有居所,則視作缺乏監察條件,即使該犯人有悔意和罪行輕微,法院也只能繼續提出檢控,把犯人拘留在內地等候審訊;二,目前深圳檢察院與香港善導會已試行有關安排,但只限於深圳,現需探討能否擴展到全國。

三項需要大眾注意的地方

一、按內地《刑事訴訟法》內文,在283條中指出,有條件性不被起訴的未成年犯,需遵守約干規定,包括「按照考察機關的要求接受矯治和教育」及「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若該未成年犯在內地的身份是訪客,確實難以合乎上述的不被起訴的資格。情況有如香港一樣,如犯人雖觸犯輕微罪行但他並非香港居民,法庭判予該人社會服務令或感化令的機會近乎零的。

這看來當然有利港人。但民建聯未有明言:內地《刑事訴訟法)272條說明該未成年犯若不服從監督,不按照監察機關的要求接受教育,內地法院會撤銷不起訴的決定,正式提出起訴。若甲君內地獲不起訴,條件是他返回香港後的半年至一年期間,要接受某社福機構的服務,但之後他拒絕接受服務,甲君的後果是怎樣?他會被遞解出境至內地法院受審嗎?這條法例是否不適用於回港後的情況,最好要說明清楚。

二、港人在內地犯法數字欠奉,莫說過去疫情下的情況,疫情前有多少未成年港人涉嫌觸犯法例?當中有多少因為居所在港而未能獲法院不提起訴?當中又有多少比率發生在深圳?多少在大灣區?多少在大灣區之外?在客觀數據不足的情況下,大眾是否覺得香港有需要去建立一個全國性處理未成年犯的跨境制度

三、使觸犯輕微罪行的未成犯儘快回港,接受NGOs服務,預防重犯,絕對可取,若能澄清上述兩點就更令人解開疑慮。不過,這個提案中的內地法院接受的「香港服務」,只是一件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尾聲階段發生的事;刑事司法程序初期的被捕和拘留階段,又如何?大家回想十二港人案,就知道港人在被捕和拘留期間,更需要支援。

若港人在內地被捕,他們可否聯絡在港親友?話說20年前,內地與香港已有通報機制,內地機關會「讓特區政府盡快通知港人家屬有關港人在內地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情況,以及盡早提供適當的協助」,但當中的「盡快」「盡早」是頗為抽象字眼。真實的情況是,就算你知道你有親友在深圳被捕,你去了所有深圳派出所和看守所,也未必能即時打聽到任何消息。

英國情況參考

英國有一個非政府組織——Prisoners Abroad,關注國民在外地囚禁的福利事宜,協助被囚禁人士的家人安排探訪,支援國民出獄回國後的更生需要。再看上文,協助觸犯輕微罪行的港人在內地免受牢獄之苦,固然有可取的地方,但他們在內地或其他國家能否得到公平審訊,能否得到港府的支援,更是值得關注。正如Prisoner Abroad的使命所言:「British prisoners overseas and their families survive imprisonment with dignity and face the future with hope」,哪一個組織會關心境外香港人被捕被拘留被囚禁的福利情況?

總結

過去願意協助在境外被捕和被控港人的立法局議員,在今屆立法會絕跡;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等組織,也相關關閉。還有誰關心境外香港人被捕被拘留被囚禁的福利情況?筆者認為,民建聯的焦點只放在香港和內地之間建立更多互認的機制,而非關心香港青少年,更非關注港人在內地被捕被囚禁後的權利和福利狀況。你若真關心香港青少年在境外審訊和監禁的情況,且不用放眼全國,單單在就近的深圳區和澳門,一些小小的措施已可大大改善,例如運用多少外交手段,以支援家人探訪/視像探訪被拘留或在囚人士,爭取他們可接收到香港報章,以免他們與香港脫節等等。香港不是需要多一項內地「幫教」用詞,需要的可能是官方或NGOs能以防萬一地為境外被捕港人在刑事司法制度初期就開始提供的協助。

作者簡介:倫Sir (香港註冊社工)
從事青年及戒毒工作22年;前香港社會工作者總工會會長;到英後乜都做,精神健康工作、Charity Shop義工、CIC組織、貨倉等等,十分襟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