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 247 戶業主在 4 月底聯署要求召開業主大會,宏福苑法團管理人合安管理公司原定於 5 月 13 日發出開會通知書,惟同日入稟土地審裁處申請延期。土地審裁處周一(1日)開庭聆訊,審理宏福苑管理公司合安就延長召開業主大會期限的申請。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管理人須於收到要求書後 14 天內發出開會通知書,並於 45 天內舉行業主大會,即最遲須於 6 月 13 日召開大會。合安入稟申請在宏福苑特殊情況下,押後開會及通知業主開會期限。
合安一方認為,召開業主大會屬業主的重要實質權利,但法庭在特殊情況下有權作出補救,例如新冠疫情期間便曾出現不能聚集開會的情況。
官質疑未定開會日期已申請延期
代表合安的資深大律師潘熙解釋,宏福苑火災後不少居民四散,目前 1984 戶住戶中,合安掌握 1601 戶聯絡資料,包括地址、電話或電郵,餘下 363 戶則未有聯絡方式。
潘又稱,合安曾物色社區會堂等 8 個地點作為業主大會場地,但全部未能同時符合容納約 1000 人及於周末開放的條件。他指出,部分業主於火災中不幸離世,其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需時取得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若倉卒召開業主大會,可能令已故業主的合法繼承人失去代表其權益的機會。
法官林展程則指出,條例未有明文賦權法庭延遲業主大會期限,而目前距離 6 月 13 日的法定期限尚有時間,質疑合安在未落實開會日期前已申請延期。
林官稱:「我有冇權力畀你唔違反呢?」他質疑合安將延遲發出開會通知與延遲召開業主大會混為一談,形容做法似乎是「夾硬嚟」。
林官又表示,法庭在宏福苑火災後的相關司法程序上已經「盡做」,但同時必須考慮法庭是否具有相關權力處理有關申請,若無相關權力亦愛莫能助。
庭上亦討論合安如何聯絡失聯業主。林官建議,合安可透過「一戶一社工」方式聯絡居民。合安一方回應稱,會以登報、寄信及電話等不同方式接觸業主。
居民質疑合安無意召開業主大會
大批市民一早到土地審裁處等候入內旁聽。到場旁聽的宏福苑居民葉家駒和李國鴻散庭後向傳媒表示,合安若不願安排業主大會,可以有「1000個理由」,質疑對方根本沒有打算召開會議。
葉家駒稱,不明白為何合安至今仍未能安排開會,又反問:「鄧國權都做到,佢做唔到?」他批評合安庭上提出的不少理由均屬「廢話」。
林官聽畢雙方陳辭後,決定押後至周二(2日)下午 3 時頒布判辭。
案件編號:LDBM 74/2026
棱角編輯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