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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倫Sir記:血濃於水、恥辱之論無助推廣器官捐贈

大概是七年前,行內有一名社工患上肝病,急需活肝或屍肝移植,筆者遂邀請社福業界友好及器官移植手術康復者拍攝一段宣傳短片,呼籲各界參與器官捐贈登記。當時,筆者走到沙田一所保齡球場,替四位康復者錄影,他們分別是換肝、肺、腎和心臟的康復者,見他們獲得移植器官後重生,哪有理由不支持任何一個可以善用器官的措施呢?不過,用「血濃於水」的言詞來形容兩地器官互助機制,這點則似是破壞了器官捐贈登記的意義;用「恥辱」去形容申請退出登記制度的人,更是火上加油,既不尊重市民的意願,也無助推廣器官捐贈登記。

外國器官捐贈制度

先說說三個有助擴展器官捐贈人數的措施和政策。2020年,英國國會通過了Organ Donation (Deemed Consent) Bill,成年人將被視為同意死後將器官捐出(預設默許),除非他們生前選擇退出(opt out),同時英國的預設默許政策是容許家屬擁有反對權的。新法例的背景,除了威爾斯2015年相同方案生效後器官捐贈數目增加,還與兩個小孩子的故事有關:9歲的Keira不幸去世,她的六個器官捐贈予其他病人,其中包括十二歲、急需心臟移植的Max。因此,法例又名為Max and Keira’s Law。據BBC 報導,新法例實施後的1021名死後器官捐贈者,有29%死前並未有表示器官捐贈意願。英國有借小孩重生故事推動新法案生效,香港就有借女嬰換心的特事特辦案例去說服市民相信兩地互助機制的好處。

除了預設點許,跨境配對(International organ exchange)也在大多數歐盟國家中進行。任何一方有器官捐出但在本地沒有合適病人接受,便會進行跨境配對,讓各方在沒有合適受贈者的情況下善用器官。由於器官移植需要及時進行,跨境配對始終有時間和地域上的限制,成功配對數字不高。歐盟國家的跨境配對,運作上似乎與現時所談論的香港內地互助機制相同;效果上,亦可能如某醫生受訪時所說一樣:「香港捐贈咁少,你有幾何係你突出嚟(surplus organ)可以拎出去吖?」

最後是多國協作,共用一個器官移植輪候名單,這個可以大大增加器官成功配對的機會。奧地利、比利時、克羅地亞、德國、匈牙利、盧森堡、荷蘭和斯洛文尼亞這八個歐洲國家,透過一個Eurotransplant非牟利組織,使用同一個等候器官名冊,也同時分享醫療技術。這八個國家裡面,大致上是採用預設默許制度(德國除外),且各國的器官捐贈比率(每一百萬人口計)相差不遠。香港和內地的登記比率相差有多少?大家可參考FB馮晞乾十三維度帖文。

推手局長解說不足 去年12月,醫衞局局長盧寵茂表示希望將香港納入中國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系統,但未見詳情;今年1月,政府回覆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的書面質詢,稱預設默許機制無助增加器官捐贈數目;5月,盧局長表示早在兩個月前政府已研究兩地器官移植互助機制。看來是,政府早已傾向建立「互助機制」,沒有考慮在社會裡醞釀「預設默許」的共識。以筆者前文所述,互助機制這個剩餘器官跨境配對,根本上成功例子不會太多,是善用器官之舉,但不會將器官捐贈數字飆升。雖然有女嬰換心成功的感人故事,但不足以將「互助機制」包裝成一個立竿見影的必需方案。

去年十二月至現在,盧局長先後兩次到內地了解器官移植事宜,向傳媒推崇內地相關的系統有多先進有多嚴謹,但足夠嗎?筆者個人而言,馬上想到曾憲梓的例子:1998年曾憲梓兩度在內地換腎,他用了多少錢?抑或是他接受無償捐贈,但與他愛國商人身份有關?當年至今相距25年,內地的器官分配準則有什麼改變?內地那套準則會透過「互助機制」慢慢地伸延至香港嗎?這些並非造謠,而是一直存在的謎團。筆者認為盧局長做得較好的解說,只有一個:香港與內地仍是兩條獨立的器官輪候名冊。

機制仍可取,退出登記並不恥辱 有近3000人沒有登記而申請退出登記,這不是恥辱,這可能是鳥龍罷了,一直以為自己已參與器官捐贈登記。若果如此,這些人本是懷有無私之心,抱有死後捐贈器官的高動機。他們昨天以為自己早已登記,今天申請退出,明天也可能會再作正式登記,只要政府能讓他們了解和相信互助機制的公開和公平性。政府要珍惜這3000人,而非用報警恐嚇他們。

互助機制,筆者認為它仍值得獲正面看待,按人口數字,香港始終有較高受惠機會;內地即使有黑市器官買賣,或有死囚器官也好,這也只與內地權貴有關,與受惠於互助機制的平民百姓無關的。不過,若然機制透明度足夠,而大眾發現surplus organs數字有如李家超所用的言詞一樣,有不尋常的增加,那不單要提出疑問,退出登記也非過份。

總結 英國用「precious gift」去形容器官捐贈的精神,而香港衞生署網站則用「遺愛人間」四字。所以,政府新聞網中用「兩地同胞血濃於水」字眼(只限中文版,英文版並沒有類似用字),立即給人觀感是,器官捐贈並非純粹只有愛和奉獻,還有「愛國情操」和「國民血脈」的概念?這個是不應該出現的說法;其次,器官捐贈非常講求「尊重」捐贈者的opt-in或opt-out的意願,用「恥辱」去譴責更改意願的人,絕對是不尊重的說法!再加上一個根本性的問題:香港人愛心沒有減退,而是「我吾想捐比大陸人」!器官受贈者身份保密的情況下,這是一個暫時解決不了的事情。 政府新聞處更改字眼,李家超對「恥辱論」作出道歉,醫衞局暫時擱置互助機制,可能有助香港器官捐贈登記制度維持有正常發展的方法。

作者簡介:倫Sir (香港註冊社工)
從事青年及戒毒工作22年;前香港社會工作者總工會會長;到英後乜都做,精神健康工作、Charity Shop義工、CIC組織、貨倉等等,十分襟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