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周四(5日)因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被判囚 10 年,多間傳媒披露他在獄中所撰的求情信內容。黃之鋒於信中表示本來對 2027 年 1 月服畢初選案刑期後的日子滿心期待,惟新案件的判刑使其「幾如重回起點」,嘆失去跟同齡人一樣投身社會、成家立室的機會,「只能在僅有黑白的牢房渡過漫漫年月」,如今希望在獄中充實身心和知識,重獲自由後再照顧父母和回饋社會。
黃之鋒的求情信分中英文版本,大部分內容相同,但英文版多出數段,包括重申參與政治並非出於仇恨,也從沒主張港獨、中國崩潰或政權改變、從沒收取外國金錢或聘請外國顧問。英文版本的求情信還披露有國安人員稱他為「敵人」(enemies),他當時回應指「你不是我的敵人,我們全都是香港人,雙方不是敵對」,又透露曾參與懲教署為社會運動及國家相關案件囚犯而設的「沿途有『理』」計劃,以及閱讀中國共產黨機關刊物《求是》了解政治理論。
|強調不視國安人員為敵 讀《求是》了解政治
黃之鋒回首他 2020 年 11 月 23 日入獄至今已近 6 年,失去陪伴家人的時光,本盼望明年 1 月出獄,「在三十之年重新起步,惟事與願違」。他透露在獄中鍛鍊體格、自學結他、報考「雅思」英語測試(IELTS)、報讀都大課程等,形容自己在獄中「只專心學習如何先做好一個人,再做一個好人,有紀律地累積閱歷」。
對於本案案情,黃之鋒表示他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明白倡議外國制裁香港屬違法,已停止相關言行,惟當時的法律判斷未及充分和清醒,「未能在每一個行為的邊界上作出恰當取捨」,例如以為轉載他人帖文及呼籲外國企業停止與香港警方合作並非直接倡議制裁,「自以為已立於法律界線之內」,形容當時走錯方向,對此表示願意全盤接受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黃之鋒稱希望他日出獄後可照顧年邁父母,「彌補這些年對家庭的虧欠」,並以一技之長,依法規貢獻社會經濟,盼在 30 歲後「可以有改過自新、回饋社會及報答家人的機會」。他在英文版本求情信尾段引用《聖經》,表示會在信仰和希望中學習和成長。
|官認同黃具悔意 惟列「罪行重大」僅減23%刑期
本案指定法官譚耀豪在判詞上,同意案件涉及的時間短,但稱這只基於黃之鋒 2020 年 11 月已因包圍警察總部案入獄,認為若非如此,黃之鋒會繼續實施當時的行為。譚耀豪回應案情時,稱事發時香港社會動蕩,雖然控方無法證明黃之鋒獲任何組織或資金支持,本案亦不涉及暴力,但稱黃之鋒與身在海外的羅冠聰串謀呼籲外國干預中國和香港,期內以色列科技企業 Cellebrite 亦停止向香港警方提供服務。
譚耀豪同意本案情節較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案輕微,亦稱黃之鋒具悔意,惟案件仍屬「罪行重大」類別,以 13 年為量刑起點,較黎智英的 18 年低。由於「罪行重大」類別設最低刑期,扣減認罪因素後,黃之鋒仍被判監 10 年,減刑幅度約 23%,較一般認罪可獲減刑三分之一為少,當中 2 個月零 2 日與目前的初選案刑期同期執行。若黃之鋒一如大部分國安法案件般不獲獄中行為良好減刑、且未再被控告,他預定於 2036 年底出獄。
棱角編輯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