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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擬修訂《區旗及區徽條例》 涵蓋網上侮辱罪行

香港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提出修訂《區旗及區徽條例》,使其與經修訂的《國旗及國徽條例》和《國歌條例》適度保持一致,聲稱為進一步維護區旗及區徽尊嚴。其中在保護區旗及區徽方面,港府建議修例訂明,侮辱區旗及區徽的罪行,明確地「涵蓋現實生活及網絡世界」,並列明檢控時限。有關項目將於下周一(5月15日)政制事務委員會審議。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指出,保護區旗及區徽方面,政府提出,將可構成侮辱區旗及區徽罪行的條文進一步清晰化,明確禁止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區旗、區徽或其圖像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區旗或區徽,或意圖侮辱區旗或區徽而故意發布侮辱區旗或區徽的情況,條文明確涵蓋現實生活及網絡世界中的侮辱行為。

文件未提及罰則,惟按現行規定,侮辱區旗或區徽最高罰款5萬元及入獄3年。

修例文件並指出,港府在18區設置指定回收點,除收集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國旗及國徽外,亦同時收集情況相似的區旗及區徽,由港府定期統一處置。

當局亦建議在條文加入不得倒掛、倒插、隨意丟棄區旗或區徽,以及活動主辦方須在活動結束後,按特首規定的方式收回或處置現場使用的區旗或區徽等規定;又指除非獲特首批准,否則不得展示或用於喪事活動。修例亦列明,參與或出席任何升區旗的儀式時,在場人士當守的禮儀,視乎情況面向區旗肅立、行注目禮或敬禮。

修例訂明,當局檢控時限為警務處長發現有關罪行的日期之後1年內,或犯該罪行後2年內,以較早者為準。

政府亦建議,加入條文規定教育局長須就將區旗及區徽,納入小學及中學教育發出指示;將區旗及區徽的宣傳短片或聲帶納入聲音廣播服務及本地電視節目服務,本地免費及收費電視節目服務和聲音廣播服務牌照持有人須按指示,播放政府宣傳短片或聲帶。當局將宣傳區旗及區徽,包括製作政府電視宣傳短片及聲帶,宣傳升掛區旗時要遵守的禮儀等。

新聞來源:棱角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