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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潛逃者」特區護照永久撤銷 鄧炳強:修訂條文增加潛逃代價

  • 草案列明「潛逃者」的特區護照會被永久撤銷
  • 鄧炳強:考慮修改針對「潛逃者」的條文
  • 修改條文包括刪除「發出手令後6個月期間屆滿」一項
  • 考慮列明被指定為「潛逃者」前與他人租用不動產、合營公司不違反禁令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第五日會議,草案列明「潛逃者」的特區護照會被永久撤銷。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周二(3月12日)向法案委員會表示,積極考慮為針對「潛逃者」的條文作出修改,例如刪除「發出手令後6個月期間屆滿」一項,並考慮列明不會受理「潛逃者」重新申請護照,冀增加潛逃代價。

新民黨葉劉淑儀關注「潛逃者」撤銷的特區護照,歸案後護照是否有效。「失效的特區護照一般會被『剪角』,如果身在海外的「潛逃者」仍以特區護照旅行,如何讓其他國家得知有關護照已失效?」鄧炳強回應指,現時有機制處理,若有關人士的特區護照失效,入境處會通知外國的入境部門,亦會聯繫航空公司。

就禁止與「潛逃者」進行不動產相關活動,議員關注租客會否無辜被牽連要「漏夜搬屋」,鄧炳強指會積極考慮列明,被指定為「潛逃者」前與他人租用不動產、合伙經營公司,都不會被視為違反禁令。

保安局長有權吊銷「潛逃者」執業資格

草案提出加強針對潛逃行為,包括保安局長可暫時吊銷「潛逃者」執業資格。鄧炳強表示,假設潛逃者在港被取消律師資格,並在外國成為律師,會通知有關外國機構,以檢視相關資格是否不受影響。「如果有外部勢力明知該人已失去專業資格仍「厚顏無恥」承認資格,相信相關國家公信力將受挑戰。」

經民聯林健鋒指,有關措施採用「暫時」字眼,包括暫時罷免董事職位,認為對於「潛逃者」是過於寬鬆。律政司長林定國表示,措施原意是促使「潛逃者」回港,而非永遠懲罰有關人士,強調「潛逃者」本身只是嫌疑人,希望他們回港接受審訊,因此措施有時限性,當有關手令被撤銷,或涉案人士已被帶到裁判官席前,措施就會取消。

如「洗心革面」回港投案 可獲「一次性入境證明書」

立法會議員楊永杰則關心,一旦有潛逃者希望「洗心革面」回港自首,但護照被取消下可以如何回港投案。鄧炳強表示可以向該人發出「一次性入境證明書」,現時港人在外地遺失護照時亦可以憑該文件回港。另外想投案的潛逃者可以向中國大使館求助,保安局亦可以聯絡航空公司,確認可以安排該人上機並入境香港。

鄭文傑:大部分海外流亡者會尋求政治庇護

《基本法》23條刊憲列明多項針對「潛逃者」的措施,包括永久撤銷特區護照,英國港僑協會創辦人鄭文傑向《棱角》表示,大部分海外流亡人士都會自覺不使用這本有問題的特區護照,絕大部分會尋求當地的政治庇護。「一旦成為難民,受到《難民地位公約》保護,嚴格來講,所有聯合國成員的簽署國都有義務、責任,不遣返難民回去迫害他們的國家或地區。」他認為對「潛逃者」來說,撤銷特區護照對他們沒有太大影響。

鄭文傑認為,值得關注的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其未提及域外效力,「如果流亡人士已在海外,政府頒布的禁令在沒有域外效力下如何執行?」他傾向相信《草案》有域外效力,條文並未提及是希望模糊空間,造成寒蟬效應,帶有恐嚇意味。

至於保安局局長有權吊銷「潛逃者」執業資格,鄭文傑表示,若考取海外西方民主國家的律師資格,相信有歷史、信譽和實力的公會,都不會受到中國政權的壓迫,奈何海外個人組織、民間團體,甚至商業機構,未有能力執抵禦跨境鎮壓的威脅。如果相關禁止與「潛逃者」進行不動產相關活動、禁與「潛逃者」合伙經營公司等條文有域外效力,相信不少海外「潛逃者」仍會被孤立,繼而面對生計、生存問題,為整個海外流亡社群帶來威脅。

棱角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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