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日《明報》有篇報道,題為「申訴署認可房局不披露宏福驗樓報告 稱未違公開資料守則 居民:延公開為引導售業權」,我閱後只想到一個四字成語,也見於今天《東方日報》的標題「房屋局拒披露驗樓報告 災民:似官官相衞」,真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
《明報》在5月初曾援引《公開資料守則》(下稱《守則》),向房屋局索取宏福苑災後驗樓報告。一直等到6月底——港府真有「效率」——房屋局終以「將有雨季風季、樓宇結構安全需持續監測、披露未完成分析資料或令人誤解」為由,拒絕公開報告。記者馬上向房屋局提出覆檢、向申訴專員公署申訴,並列出多項理由,包括宏福苑收購涉公帑及公眾利益等。
7月7日房屋局回覆《明報》,堅拒披露報告。申訴專員公署在8月4日亦回覆稱,不會進一步處理申訴,理由是房屋局已援引《守則》解釋拒絕理由,未見表面證據顯示房屋局違反《守則》。我不禁好奇,房屋局到底引用了哪條《守則》去支持「封鎖報告」的決定呢?
原來《守則》第2部定義了哪類資料可拒絕公開——留意用字是「可」,不是「須」,就算某些資料符合拒絕公布的定義,部門依然有權決定把它公開——其中2.13(a)說,「如披露與不完整或未完成的分析、研究或統計有關資料,可能會令人產生誤解」,部門可決定不披露。這就是房屋局所援引的《守則》條文。
然而關於2.13(a)的真正意思,《守則》詮釋及應用指引第2.13.2條有以下澄清:「《守則》第 2.13(a)段的條文認同,如與不完整或未完成的分析、研究或統計有關的資料會造成誤解,部門可不予披露。不過,如附上註釋解釋資料的不足之處,部門或可決定發放這類資料。」
換言之,指引本身早已預見資料不完整的情況,並提供了解決方法:若不完整的資料可能造成誤解,部門依然「可決定發放這類資料」,但須「附上註釋解釋資料的不足之處」。因此,即使宏福苑樓宇結構真的需要持續監測、評估真的尚未完成,亦不妨礙房屋局公布現有的驗樓結果,只需「附上註釋」就行。
由此可見,房屋局搬出《守則》2.13(a)作擋箭牌,根本是斷章取義。其實《守則》詮釋及應用指引第2.13.1條也寫得很清楚:分析、研究資料及統計數字,理應與其他資料一視同仁地披露;政府宣布政策決定時,亦應公布相關性質的具體資料,以協助公眾理解決定的內容與依據。
房屋局現正推動的,正正是一項重大政策決定:以「接受收購建議信件」方式處理宏福苑業權,直接影響近二千戶居民的產權和去留。既然政策已經啟動,按照指引精神,局方理應同步向居民提供充足資料,作為他們做決定的分析基礎,而非以「報告未完成」為由一概保密。
至於申訴專員公署以「未見表面證據顯示房屋局違反《守則》」為由拒絕跟進,這個結論本身也很值得商榷。公署審視的,似乎只是房屋局有沒有「援引」《守則》並「交代」理由,但這只是門面功夫,根本沒有實質審查房屋局提出的理由是否成立、是否符合《守則》原意。《守則》原意是什麼,不是由申訴專員或房屋局說了算的。
要了解原意,該參考 《守則》詮釋及應用指引(2017年修訂)的緒論,以下兩段是很重要的話:
「(vii) 在根據《守則》公開資料方面,取態應是正面的;即是說,部門應以所索取的資料將予公開的基礎來處理有關要求,除非有充分理由根據《守則》第2部的規定拒絕披露資料。
「(viii) 每個政府部門都在不同程度上積極回應非正式的索取資料要求。無論在政府內外,《守則》都不應被利用或被視作利用來阻撓資料的發放,這點至關重要。」
還有指引2.1.1:
「《守則》第2部為可拒絕披露資料的類別下了定義。根據第2部大部分條文拒絕披露資料,須經過“傷害或損害測試”。有關部門須考慮披露資料的公眾利益是否超過可能造成的傷害或損害。請注意,關鍵詞是可,而不是須。如果披露資料明顯符合公眾利益,則部門在取得所需授權後,可以把原可拒絕披露的資料公開。《守則》第2.1段訂明,部門可拒絕證實或否認是否持有所列類別的資料。這規定不會經常被引用,並且很可能只會用於如防務、保安、對外事務或執法等範疇的敏感資料。正如本指引緒論第(vii)段所述,在公開資料方面,取態應是正面的。部門不應把《守則》第 2部開列的條文理解為拒絕披露所索取資料的指令。 」
指引全文:
https://www.access.gov.hk/…/codeonacct…/guidelines_c.pdf
宏福苑居民現在考慮賣不賣樓,卻連自己所住的樓宇是否「危樓」也一無所知,憑什麼做決定呢?相信正常人都會同意:政府公開驗樓報告的公眾利益,決不可能超過它會造成的傷害或損害。上述的指引更兩度強調一點,甚至明言「至關重要」,就是《守則》條文不應用來阻撓資料的發放——但顯而易見,現在有兩個部門正在斷章取義利用《守則》某句話,拒絕向公眾提供早該披露的資料。
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特區政府早就打好如意算盤,要挪用救災善款去收購宏福苑的海景地皮。假如驗樓報告證實樓宇結構危險、不能住人,房屋局還不在day 1把報告公之於世,理直氣壯叫居民搬走嗎?現在死不公布,就算你沒看過報告,都猜到驗樓結果十居其九是有利於「原址重建」方案,即是不符合「政權利益」的。
居民被蒙在鼓裏,根本不可能作出有利自己的決定。當年寫《公開資料守則》的公務員,相信做夢也想不到有朝一日,它竟被扭曲為「保密資料守則」,甚至是傷害公眾而維護政權利益的工具。整件事的荒謬,又何止「官官相衛」那麼簡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