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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特赦】中國∣司法意見限制台灣相關行動,再次打擊人權保障

2024年6月21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共同發佈了《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此,國際特赦組織與其他人權組織在7月11日共同發表了以下的聯合聲明(英文版請見此):

以下署名組織對中國當局近期發布的新司法《意見》感到震驚,該《意見》指引包含起訴及嚴厲懲罰那些主張和採取行動支持台灣獨立人士的相關規定,也包括判處死刑。該《意見》在實質上鼓勵中國的法院和執法機構侵犯國際人權法和國際標準規定的多項權利,包括生命權、表達自由、和平集會自由、結社自由以及公平審判權。我們呼籲中國當局立即撤回該《意見》,並迅速進行立法改革,廢除模糊且過於廣泛的國家安全相關罪行和死刑,作為關鍵的第一步。

2024年6月21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該《意見》依據中國《反分裂國家法》、《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現行規定,旨在鼓勵下級法院與各級政府和執法機構對各種主張台灣獨立的行為(包括和平的行動),以國家安全罪進行起訴和懲罰。該《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即生效施行。

簽署組織共同對該《意見》所鼓勵並將實施的人權侵害表示嚴重關切。中國當局以國家安全為藉口打壓表達自由、和平集會自由及其他人權,明確地將和平主張台灣獨立的行為定為犯罪並求處嚴厲懲罰。

根據國際公認的人權標準,除非真正且明顯地旨在保護國家的存在或領土完整免受具體的武力威脅,否則不能援引「國家安全」來正當化對權利和自由的限制;此外,政府也不能利用國家安全框架來鞏固特定的意識形態,或剝奪人們表達不同政治觀點和行使其他受國際法律標準保護的人權之權利。只有在當局能夠證明發表言論者有煽動暴力的意圖、該言論有可能煽動此類暴力,且該言論與暴力發生的可能性有直接且立即的關聯時,才能將言論作為對國家安全的威脅而進行懲罰。主張政府或政策的改革、批評甚至侮辱國家機構或其象徵、揭露人權侵害等言論,均受到國際人權法保護,不應以國家安全為由加以限制或懲罰。同樣地,在演講和示威中以自治、甚至以分裂的形式改變國家領土,也不自動構成對國家領土完整和國家安全的威脅。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即負責監督《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實施狀況的聯合國機構;中國於1998年簽署了該公約)已屢次拒絕各國試圖以模糊的「國家安全」為由來正當化廣泛的限制措施。

更令人擔憂的是,該《意見》的第6條和第7條對於加重情節的廣泛定義,將導致最嚴厲的懲罰,包括死刑。國際人權法和國際標準規定,判處死刑不得基於「定義模糊的刑事條文,其對被定罪個人的適用取決於主觀或酌情考慮,其適用是不可合理預見的。」這些是合法性原則的必要要求,而合法性原則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5條和《世界人權宣言》第11條等規定的核心法律普遍原則。由於缺乏遵守明確和有效的國際人權法要求,模糊的條文容易遭到當局濫用,用來廣泛打壓人權。起草模糊的法律可能會導致寒蟬效應,並最終導致公眾辯論(包括線上辯論)的自我審查。

我們全面反對死刑,並對中國的死刑使用整體缺乏透明度的情形感到極為擔憂。使我們進一步感到震驚的是,該《意見》竟建議使用這種殘酷的懲罰,違反了合法性原則;死刑並可能成為被告不在場審判(即缺席審判)的結果,而這也包括對其他國家人士的審判。在不公平的程序中做出死刑判決具有恣意性,構成對生命權的侵犯。此外,在全面廢除死刑之前,國際法和國際標準將死刑的使用限於「最嚴重罪行」,最近被解釋為「涉及蓄意殺人的極其嚴重罪行」。此《意見》中定罪的大多數行為均未達到此最低門檻。

我們呼籲中國政府及所有相關當局審查並修改有侵犯人權的法律和法規,尤其是生命權、表達自由、和平集會自由及結社自由,終止所有侵犯人權的政策和措施,並確保任何旨在保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條文皆有明確且狹義的定義,以符合國際人權法和國際標準。我們敦促當局立即暫停執行所有死刑,啟動立法修正案以全面廢除死刑,並為所有的死刑判決減刑。

本聲明由以下組織共同簽署:

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 )
亞洲反死刑網絡 (Anti-Death Penalty Asia Network )
死刑正義計畫(Capital Punishment Justice Project)
瑞慈人權合作中心(The Rights Practice)
世界反死刑聯盟(World Coalition Against the Death Penalt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