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首次引用《反恐條例》控告「屠龍小隊」涉計劃在 2019 年 12 月 8 日民陣舉辦「國際人權日大遊行」時殺警案,共 14 人被檢控,其中 7 人不認罪受審,不認罪的被告中 6 人獲陪審團裁定無罪,1 人被裁定交替的串謀爆炸罪成,連同認罪 7 人被判囚 5 年 10 個月至 23 年 10 個月。
兩名主腦即黃振強及吳智鴻均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黃另承認「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吳另承認「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分別被判囚 13 年 6 個月及 23 年 10 個月;被指協助處理眾籌的劉佩凝則被裁定「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脫。
律政司早前向高院申請充公 3 人涉及的逾 67.4 萬元眾籌款項,指黃、吳兩人均屬《反恐條例》下「恐怖分子」,劉則屬「恐怖分子有聯繫者(terrorist associate)」,相關財產屬「恐怖分子財產」,並用於資助恐怖主義行為,應予充公。
高院法官張慧玲早前已批准律政司申請,周四(21日)頒下判詞。根據判詞,被充公款項包括黃振強戶口約 7.95 萬元、劉佩凝戶口逾 53.68 萬元,以及吳智鴻戶口存款逾 1.56 萬元連同 4.29 萬元現金,合共 674,860.31 元連利息。黃、吳兩人均表明不反對充公令。
判詞提到,劉佩凝曾在 Telegram 訊息承認參與「屠龍小隊」眾籌工作,並以個人銀行戶口收取款項。
律政司指劉佩凝協助眾籌 罪脫不影響充公令
律政司一方由資深大律師陳浩淇及大律師何卓衡代表。陳浩淇陳詞指,吳智鴻及黃振強為兩個激進組織的領袖,吳為 12.8 計劃的「主腦」,召集其他激進小隊;而黃為「屠龍小隊」的隊長,與吳聯絡、積極參與 12.8 計劃。而即使劉佩凝「串謀籌款作恐怖主義行為」罪名不成立,但她曾在 Telegram 訊息中承認為「屠龍小隊」成員,為 12.8 計劃眾籌,「屠龍」眾籌頻道亦由劉及黃管理,劉按黃的指示行事,並提供劉的個人銀行帳戶收款。
由 2019 年 11 月 6 日至 12 月 9 日,劉的戶口共收到約 105.1 萬存款,主要由大批不同人士存入小額款項累積而成,屬典型眾籌模式,用作支援 12.8 行動;而劉本人的工資收入則僅有 2,912 元。律政司認為,即使劉最終罪脫,亦不影響充公令申請。
至於另外兩名被告,律政司指吳的家中搜出 4.29 萬現金,其寓所同時被搜出大批彈藥,考慮到子彈及槍械的價錢,相信其銀行款項及現金均用作實行 12.8 計劃。黃眾籌所得的款項,則用作提供予各成員的保護裝備,日常支出,足以證明相關籌款用作資助恐怖主義行為。律政司又提到,劉及黃二人的帳戶收到多筆來源不同的存款,符合眾籌的情況。計及現金在內,3 名被告共涉及 674,860 元眾籌款項。官最後接納律政司申請,頒下充公令。
案件編號:HCMP2021/2025
棱角編輯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