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英御用大律師Tim Owen簽證申至終院遭駁回
- 高院:黎智英無合理理據,國安委決定不容司法挑戰
- 上訴庭批准律政司獲得彌償訟費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件,黎智英早前擬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替他辯護,惟遭當局反對,入境處亦拒絕向Tim Owen批發工作簽證。黎智英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證明書,上訴庭今日頒下判詞,指沒有合理可供爭辯之處,拒絕申請,並批准律政司獲得彌償訟費(indemnity cost),以示上訴庭不同意黎一方不合理的訴訟行為。
上訴人為黎智英,答辯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入境處處長及律政司司長。是次上訴由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朱芬齡,以及法官區慶祥審理。
上訴庭判辭指,上訴人提出3項爭議,分別是國安委是否不受司法覆核所挑戰、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是否擴闊國安委的職責,以及國安委有否越權。上訴庭指,根據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條文的立法原意「十分明顯」,國安委的決定不容司法挑戰,《港區國安法》的條文和相關解釋非常明確。
對於黎一方質疑,人大常委會的解釋,變相擴大國安委的法定職能,但上訴庭認為相關觀點對案件並無幫助,無論國安委的職能有否因而擴大,人大常委會也可以對《國安法》的規定,作出澄清或補充,香港法院必須遵循。
判辭續指,律政司認為黎在上次敗訴後理應知道上訴至終院仍是沒有勝訴機會,故法庭應該就黎作出的不合理的訴訟行為而給予律政司彌償訟費,黎一方則反對,並指是次申請的理據具重大廣泛及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惟上訴庭認同律政司所指,認為需批准彌償訟費以示法庭不同意黎一方不合理的訴訟行為。上訴庭審視律政司提出的訟費後,認為部分律政司準備陳辭內容是沒必要,故扣減相關訟費約4萬元。
棱角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