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上周因黑雨及為法官要求為黎安排動態心電圖監測,押後至周一(1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開始控方結案陳詞。
黎智英依舊戴黑框眼鏡及助聽器,穿上白色飛行員風褸及卡其長褲,據知比之前稍瘦削,但仍有精神。他向旁聽人士微笑、揮手及雙手合十打招呼,但旁聽人士揮手即被阻止。保安稱,此法庭及法官要求較嚴。
控方指上周五已向黎提供動態心電圖,黎一方未有再提出其他健康問題。法官杜麗冰亦指醫生認為黎身心無礙出庭。
控方引述 47 人案中吳政亨,以及英國法院就一宗串謀案的判辭,指黎智英在《國安法》生效後,仍然持續與其他參與者達成協議尋求外國制裁,已成串謀;控方毋須證明有新協議形成,或被告知悉全部協議內容。
辯方一直指即使有協議,也是《國安法》前提出,之後制裁協議無法履行。控方批評是想將合約法中「合同受挫失效」(Frustration)原則引入刑事串謀罪,認為不適用,協議仍然有效。
同樣,亦只需要證明串謀者有協議就足夠,可以根據證據的訊息、文章以及當時大環境,反映黎智英均希望有更進一步針對官員的懲罰性措施,「向特朗普請求要制裁,是否我們就要傳召特朗普,證明特朗普有收到制裁請求?」
控方預計明日繼續結案陳詞。
周天行:控方毋須證明有新協議形成
控方主控,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先說法律爭議及議題作結案陳詞,提到會處理五個辯方爭議點:
周天行續指出,會逐一處理辯方提出的法律觀點爭議:
- 《國安法》生效產生的「後發非法」(Supervening illegality),是否適用受挫失效原則(Doctrine of Frustration);
- 《國安法》第29條(四)有關「請求」(request)及「制裁」(sanction)的意思;
- 煽動顛覆罪名是否需要證明「基本意圖」或「特定犯罪意圖」;
- 三間公司被告的刑責,如誰人為指示人(Directing Mind)
- 關於人權議題。
他指出只要多於一名串謀者在《國安法》後持續依照協議行事(adhere to the agreement),即構成串謀犯罪,控方毋須證明有新協議形成,亦不需要證明何時有協議形成。
但周其後補充,可能時間點是 2019 年 4 月,黎智英指標《蘋果日報》大力報道示威,或 2020 年 5 月「一人一信救香港」後。
控方表示,辯方的書面陳詞是打算將民事法中合約法的「受挫失效原則(Doctrine of Frustration)」應用在本刑事串謀案上,認為被告之間原有的協議,在《國安法》生效後因變成非法,令協議因「受挫失效」而不再存在,產生的「後發非法」情況(supervening illegality)。
控方認為,整個控罪基礎是被告持續進行計劃,故不需要舉證證明被告之間有新的犯罪協議。
在正審時,法官亦曾問及黎智英為何沒有聲明因計劃將會不合法,公開宣告放棄。
控辯借張曉明論「勾結」及國安法原意 官質疑
辯方又提出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是需要證明勾結對象知悉及接收到相關訊息。
控方反駁只需要證明串謀者有協議就足夠,可以根據證據的訊息、文章以及當時大環境,反映黎智英均希望有更進一步針對官員的懲罰性措施,「向特朗普請求要制裁,是否我們就要傳召特朗普,證明特朗普有收到制裁請求?」
法官李運騰再指出,控辯雙方欲借時時任港澳辦常務副主任張曉明的言論,證明「勾結」為負面用字。
辯方認為,張的「『勾結』⋯這個詞的字面意思是「相互竄通干壞事」,是一個貶義詞」,是指雙方串通需有秘密協議;控方反指張認為《國安法》規範「勾結」行為,不需要有秘密協議即可實行;以及張解釋,《國安法》第四部原意為防範外國干預風險。
但根據終審法院「呂世瑜案」判例,法庭在詮釋《國安法》時,不能參考一般的中國法律,只能採納與草擬《國安法》有關的資料,而張並非《國安法》制定者、亦非內地立法機關一部分。李運騰再問,他是以什麼身分談及《國安法》的意涵?
杜麗冰亦認為,張非《國安法》制定者、亦非中國內地立法機關一部分,法庭難以給予多少比重。
請求制裁、國際交流是否需要證明意圖?控方:不一定
至於第三點,控方引用去年通過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指出第 24 條「明知」二字強調被告已知悉涉案文章具煽動意圖並意圖發布,毋須證明被告有煽動意圖。
法官李運騰質疑,控方立場自相矛盾,一方面堅持不須證被告有煽動意圖,另一方面又指被告須知道文章具煽動意圖。法官杜麗冰亦問到,控方是否以依賴《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條文,以協助詮釋舊煽動罪條文意思,獲周天行確認。
周天行就公司罪責引用案例,指明公司較高層的獲授權人士亦可作出決定,由其黎智英擁有公司的實際控制權(de facto control)、是作出指示的人士(directing mind),指三間公司被告不爭議。
但代表三間公司的大律師王國豪表示,他沒有這樣說過。
控方最後引述辯方書面陳詞,指被告與外國人士的交流屬國際間的正常交流,如律政司也是國際檢察官協會的組織成員,屬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的保障。
控方僅批評比較荒謬、完全不能理解,指《國安法》29 條明言不禁止正常國際交流,但要端看環境及動機決定是否有犯罪意圖。
新聞來源:《庭刊》、《集誌社》、棱角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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