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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歲男生被指「香港民主建國聯盟」成員 擬認串謀分裂國家罪

香港警方國安處七月拘捕四名「香港民主建國聯盟」成員,其中一人僅 15 歲,被指涉嫌參與在台灣成立的「港獨」組織,串謀顛覆國家政權,一人獲保釋,三人落案。
15 歲男童周三(8日)在區域法院提訊時,辯方表明擬認罪,望判處教導所,並在本月滿 16 歲前分拆案件判刑,但法官郭偉健指索取報告需時至少 14 天,「似乎無可能」,又指判刑時年滿 16 歲可以公開其姓名,並會由屯門兒童及青少年院,「一到16歲就轉交去懲教署看管」。
郭官最終押後至 10 月 31 日正式答辯,兩成年被告則候申請法援,押後至 11 月 27 日再訊,繼續還押候訊。
據《棱角》了解,事件發生前後三日內有四人退黨,指黨內長期採用未加密之聊天工具及公開群組,通訊紀錄外洩致逮捕,而該 LINE 群組只有黨魁姜嘉偉一人管理,無人知曉新加入者身分。

被告為 15 歲男學生、陳泰森(26 歲,報稱速遞員)、伍始東(25 歲,報稱侍應),伍始東曾在高等法院申請保釋被拒,首被告由大律師馬維騉代表;陳泰森及伍始東因仍候法援而無律師代表,控方代表為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

馬維騉表明,首被告未滿 16 歲,希望法官提醒公眾人士不得披露其姓名,以免其權益受損。馬指被告決定認罪,亦對控方案情撮要沒有異議,最快可於下周二處理。

馬又指,首被告過往無案底,被拘捕及落案起訴時仍然是「15歲嘅年輕小子」,案中檢控基礎及關鍵證據來自少年的手機中擷取的內容,及其社交媒體貼文。而首被告亦和盤托出其參與程度,以及交出手機密碼,希望根據《國安法》第 33 條視作「主動交出犯罪事實」,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國安法》量刑三級制中「跳落下一格」,處以 3 年以下的刑期,爭取判處教導所。

法官郭偉健認為索取教導所報告至少需時 14 天,指下周二處理其認罪判刑「似乎係冇可能嘅要求」,亦指因年滿 16 歲就會公開姓名,「你想被告嗰名唔出現」。馬透露曾與控方商討處理方法,但未有在庭上透露詳情。

根據《少年犯條例》20A 條,任何人不得披露與該法律程序有關的兒童(未滿14歲)或少年人(年滿14歲,但未滿16歲)之姓名、地址、學校,或任何可識別其身分的資料。

3 人同被控於 2024 年 11 月 6 日至 2025 年 7 月 9 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國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或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新聞來源:《庭刊》、棱角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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