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署 2024 年 1 月初宣布收緊車輛查冊,因新聞用途等原因查車牌只能透過「例外情況」申請,由運輸署長「把關」。記協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周五(6日)遭駁回。
法官高浩文在判詞指出,新聞自由是香港核心價值,但個人私隱同樣受法律保障,新安排旨在平衡兩者。他指新聞工作者無權在沒有合理理由下要求政府披露個人資料,否則會明顯侵犯他人私隱;若以新聞報道為目的申請查冊,亦更容易令署長信納披露車輛資料屬合適。
法官強調,保護車主私隱的做法合理,亦不相信新安排對新聞工作者構成「不可接受的重擔」,認為只是把申請「門檻稍為提高」,但申請機制仍然存在。
對於記協指有新聞機構申請查冊遭延誤或拒絕,法官表示法庭無權以自身觀點取代署長判斷,指出署長有時需額外時間諮詢其他部門,亦曾向申請人索取補充資料,但未獲迅速回覆。不過法官認為處理時間過長並不理想,並提醒運輸署在新安排磨合後,不應再用數星期處理申請。
本案早於前年 9 月完成聆訊,法官原定 3 個月內頒下裁決,但因上月仍有資料及證據補交,判詞最終延至一年多後公布。
記協:判決無充分考慮業界申請困難

記協其後發聲明,對判決表示遺憾,指截至司法覆核期間政府共收到 17 宗新聞用途申請,僅一宗於申請多月後獲批部分資料,目前安排實際上仍傾向保障車主私隱,判決未充分考慮業界申請時的實際困難。記協表示會再研究判詞內容,考慮會否提出上訴,並促請政府確保傳媒車牌查冊申請審批及時,並在執行政策時尊重新聞自由及考慮公眾利益。
記協表示,法庭判決雖強調新聞自由與個人私隱作為基本權利有同等地位、需互取平衡,但政府往往拖延數月後否決大部分新聞用途申請,認為目前安排「實際上傾向保障車主私隱」,未有容許真誠的新聞調查報道作車牌查冊。
唯一獲部分批准的申請涉及政府部門外判合約車隊車輛未符車齡要求的報道。當局雖接納屬真誠新聞用途,但以個人私隱為由拒絕提供車主資料,只向傳媒提供車齡資料。
不認同以機構身分篩選查冊者
記協表示,歡迎判決指新聞自由出發點是關乎公眾及社會利益,政府應一定程度信任相關申請者。就判詞指雖然任何人均可自稱正進行新聞調查活動,但建議如查冊申請人能證明自己是記協會員,署長審批其申請時理應給予這項身分「一些肯定(given some credit)」,記協表示歡迎法院對該會會員身分的認可,但同時重申,新聞及資訊自由是任何香港市民均享有、備受《基本法》保障的基本權利,新聞傳媒屬公眾的一員,任何人索取公開資料應獲同等保障,並不認同以機構身分篩選查冊申請的做法。
聲明最後引述判決提及,記協作為合法工會具備代表業界的地位,政府一方並無就此作出反對,記協就此表示歡迎。
HCAL559/2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