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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中國超級大使館計劃|英警方一對十應對超級大使館示威 《公共秩序法》限制示威過嚴 港人組織:難以信服

有在英港人引用自由資訊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查詢倫敦警察廳(Metropolitian Police Service)就反對中國大使館設於舊皇家鑄幣廠示威部署的警力,發現警員與示威者比例達至近一比十。
《棱角》分析及調查內政部警方統計數字、國會以及倫敦議會的警政報告,留意到警方過去兩年,主要對國際議題的集會施加限制,亦強調每一個示威遊行都會按《公共秩序法》框架嚴加規管,遑論上月上訴庭判決法例越權。
協辦上月皇家鑄幣廠遊行的組織 Nottingham Stands with Hong Kong 認為,如果興建中國超級大使館計劃獲批,警方或每月都要對和平示威動用大規模警力,抽調警員離開日常崗位,以及動輒萬鎊計的警員超時「補水」。在英國公共財政面臨壓力時,實難以令人信服有必要興建中國超級大使館。
如政府堅持落實大使館計劃,「咁係佢迫使哩個地方永遠成為自由民主的戰場。」
倫敦議會:警員行動應符相稱性

中國於 2018 年以 2.55 億英鎊購入舊皇家鑄幣廠,計劃將其改建為歐洲最大的大使館。

今年 2 月到 5 月,港人組織聯同當地居民、維吾爾族、藏族、香港人、中國異見人士及跨黨派議員發起示威,表達大使館對人權、潛在間諜活動、交通影響及靠近倫敦塔的安全風險的關切。 

根據自由資訊法的資料,倫敦警察廳在 2 月 8 日部署 101 名警員,一個月後的 3 月 15 日升至 485 名警員,警員與示威者比例約為 1 比 10。

倫敦警察廳回覆《棱角》指,警方不會披露未來部署。

在一份分析警方在蘇格蘭格拉斯哥 2021 年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警力佈署的論文中,一位前記者提到,1 比 10,以至 30 個警員對示威者,是他見過最誇張的比例。

倫敦警察廳助理警務總監(前線警務)Matthew Twist 去年 9 月出席倫敦議會(London Assembly)的警察與罪案委員會會議時,曾提到去年一次約有一萬人出席的支持巴勒斯坦加沙示威,需要警告 1,000 或更多警員,有示威者或會不守規矩。

換言之,警方應對有更多潛在危機的示威,警員與示威者比例亦是 1 比 10。

倫敦警察廳副助理警務總監(特務行動) Jon Savell 5 月初向保守黨前黨魁施志安(Iain Duncan Smith)及內政部發函承認,倫敦警察廳「仍有顧慮」,認為大使館外超過 500人的大型示威活動將會影響交通,將需要調動更多警力應對。

負責反恐的 Jon Savell 在信函中指出,今年 2、3 月在擬建大使館所在地舉行的兩場大型抗議活動,參與人數介乎 3,000 至 5,000 人之間,遠超警方認為可在該地點安全集結的 500 人上限。

信函又寫明,位於舊皇家鑄幣廠旁的道路交匯處「需要額外警力資源,以應對更大型的集會,並在保障集會抗議者安全及維持交通暢通之間取得平衡」。

倫敦議會的建議是,警員的行動及調配應符相稱性(Proportionality),如果遊行示威幾乎肯定是和平進行,應不用如斯多警力。

《公共秩序法 2023》頻限制示威

2023 年,英國通過修訂 1986 年版本《公共秩序法》,擴闊有關因公眾遊行集會構成「嚴重阻礙 Serious Disruption」的定義,亦賦權警方就遊行集會施加更嚴苛限制。

法例上,《公共秩序法 2023》(Public Order Act 2023)指「嚴重阻礙 Serious Disruption」,是對交通或社區構成一些阻礙,如影響日常生活中的交通運輸、建築及維修工程,阻礙運送「時效性產品 Time-sensitive product」:食物、水、能源,醫療衛生服務,以至通訊系統等

倫敦警察廳提供予倫敦議會的數字則顯示,自 2023 年到去年 10 月,對遊行施以 37 次限制,集會則有 61 次。

警方在首兩次示威時,沒有施加《公共秩序法 1986》(Public Order Act 1986)下第 12 及 14 條的限制,但在 5 月 3 日一次,突然改變做法。

Nottingham Stands with Hong Kong 向《棱角》指,在遊行前一日收到警方通知確認,沒有預先限制,但到示威當日早上 9 時,才突然收到指明遊行路線限制。

警方當中早上 10 時 25 分,才在 X 社交平台提到限制,又在示威現場派發中英文雙語傳單,不停要求示威人士「上返行人路」。

《棱角》記者當日( 5 月 3 日 )亦親自目擊,警方對停留在安全島等候轉燈的示威者,或者拍攝中的記者警告,再不離開就會引用《公共秩序法 1986》第 14C 條作出拘捕。

內政部統計:警方針對國際議題示威施加限制

根據內政部警方統計數字,倫敦警察廳過去兩年都就氣候變化遊行,以及國際議題集會施加限制。

97% 的遊行限制是針對地點或路線,絕大多數理由是「構成嚴重阻礙」。

至於集會則有三分之二被施加限制,有 87% 被施加限制者為國際議題主題,而八成多的理由亦為「構成嚴重阻礙」。

到底甚麼是「構成嚴重阻礙」?《衛報》去年報導,警方的定義是「比輕微阻礙稍多」就是「嚴重」。

Nottingham Stands with Hong Kong 認為,數據證明警方有意針對國際議題。

「就以五月示威為例,施加第 14 條原因,是認為和平示威有機會導致嚴重影響附近民生,政府堅持咁做係本末倒置,為左外交議題而增加不必要公眾開支,更係罔顧民生。」

倫敦警察廳助理警務總監(前線警務)Matthew Twist 曾在英國下議院內政事務委員會作供,回應如何處理支持巴勒斯坦或加沙的示威時,指越來越頻繁地運用法律框架。

「用盡所有根據《公共秩序法》第 12 條及第 14 條對集會施加前置條件 … 在集會結束時,一旦抗議活動的指定結束時間已過,我們便啟用第 35 條驅散令,以防止我們所見的犯罪與混亂。」

他在倫敦議會時亦強調,是每一個示威遊行都會施加限制,「不然每一個組織偏離(安排路線及時間),都會示威到夜晚,或是走到 West End。」

監警組織 Network for Police Monitoring 認為這些考慮都是不合符比例。

其中反戰組織 Stop The War 代表 Chris Nineham 直指,警方以公開展示大規模的警力動員,以及對《公共秩序法》第 12 條命令的史無前例的運用,將示威活動錯誤定性。

下議院內政事務委員會委員會的建議是,內政部或應加長示威通知期,令警方有更好的準備。

去年政府回應國會的方向是:政府可以再修例收緊示威空間。

Nottingham Stands with Hong Kong 負責人亦補充,在無明確安全威脅、且示威已證明和平的情況,動用大量警力與高度監控,可能構成對《人權法 1998》(Human Rights Act 1998)第 10 條與第 11 條 —— 保障言論自由與集會自由 —— 的間接侵犯 ,限制公民未來行使基本權利的意願。

倫敦警察廳回覆《棱角》則指,施加《公共秩序法》下限制的考慮已在網上公開。

警方或「違法」執行《公共秩序法》

上訴庭今年 5 月就 R (The National Council for Civil Liberties, R (on the application of) v The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2025] EWCA Civ 571,維持高等法院判決,指政府《公共秩序法 1986》第 12 及 14 條,對「比輕微阻礙稍多」的定義修訂,是政府超越權限(Ultra Vires)。

惟警方至今未有任何回應,繼續使用該些條文。

獨立法律評論員黃啟暘分析,Liberty 上訴案是政府主張主體法例授權其詳細定義何謂「對社區生活構成嚴重阻礙 Serious disruption to life of the community」,而政府的判斷是,只要是「比輕微阻礙稍多 More than minor」就是「嚴重」。

兩級法院皆認為此門檻過低,可能過份影響行使言論及集會自由,不符上述對亨利八世權力(Henry VIII Power)條款狹窄解讀的法律詮釋原則,所以有關行政規例不能被視作真正獲國會授權訂立,是為越權。

亨利八世權力 Henry VIII Power 是指政府部長可以不經國會辯論,以附屬法例(Secondary Legislation)而修訂或廢除議會法例的權力,受不同程度的國會審查。

此名稱源於亨利八世國王據稱偏好直接通過公告立法,而非經由國會。

他提到,「香港嘅《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其實就係 Henry VIII Power,即係立法機關在主體法例授權行政機關,容許後者以附屬法例(或行政命令)修訂或進一步擴張主體法例的內容。」

但英國法院原則上,會以最狹窄方式解讀此類亨利八世權力條款,尤其是如果有關權力可能限制人權,以免行政機關變相越俎代庖,繞過民選議會監察,行立法之實。

倫敦議會今年 4 月的報告,建議遵循御用大律師 Kirsty Brimelow KC 建議,指倫敦警察廳應盡快釐清何謂「嚴重阻礙 Serious Disruption」,亦不應在法庭有判決後,繼續以第 12 及 14 條作出拘捕。

倫敦議會:抽調警員處理示威影響社區安全

倫敦議會(London Assembly)警察與罪案委員會的調查報告,認為過去兩三年就加沙議題示威,的確要不停抽調社區警力,調派到示威前線,影響社區安全。

而由於每次示威多於周末發生,受過專門訓練處理公共秩序情況的的第二級警員反而愈來愈少出勤,「因影響他們家庭生活,不想每次都要放棄休假處理示威」。

「It is about work-life balance (工作與生活平衡)。」

警方亦承認,過去數年情況是自 2012 倫敦奧運以來最惡劣,對警方部署構成持續壓力。

組織:警力過大本末倒置

這些決策都加重倫敦警察廳的負擔,但政府相應撥款仍不足以處理倫敦經常出現示威的情況。

去年 12 月,倫敦警察廳的國內及國際首都城市撥款(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Capital City Grant)獲加 34% 至 2.55 億鎊,但倫敦警察廳仍稱「不足以彌補資金缺口。」,因預算落差有 4.5 億鎊,考慮要裁減 2300 名警員及 400 名文職。

議員亦關注當時每星期的反戰遊行,令到警方要取消警員休假、借調其他警區人手,以及超時「補水」等,構成不少財政壓力。

而 2 月及 3 月的遊行中,警務支出最高近 28 萬多鎊,其中超時「補水」開支由 1741.54 升至 15395.69 鎊,每名警員的「補水」開支升近一倍,由每人平均 17 鎊,增至 31 鎊。

至於 5 月的數字,仍在向警方申請公開中。

參考警方應對巴勒斯坦/加沙示威的 Operation Brocks 的上季最新統計數字,每次警員的超時「補水」則超過 150 鎊,每年用上 34000 次補更或調更。

Nottingham Stands with Hong Kong 認為,警方認為在該址處理大型示威時需要大量警力,如落實批准超級大使館的設立,以每年 10 次抗議為例,每年花費或達 3 百萬英鎊,5 年更高達 1500 萬英鎊,嚴重增加將來的公共開支。 

塔村市議會(Tower Halmets Council)亦直接要求,中國必須負責近兩百萬鎊的保安及設備開支,應付將來的示威。

組織強調,如政府堅持落實大使館計劃,「咁係佢迫使哩個地方永遠成為自由民主的戰場。」

港人組織將在本月 14 日再次舉行集會

新聞來源:《衛報》、《泰晤士報》、棱角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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