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政治 國安法新規|拒交手機電腦密...

國安法新規|拒交手機電腦密碼可囚 1 年 記協主席:宏業董事缺席聽證,促交電子設備密碼徹查「圍標」

香港政府周一(23日)刊憲,公布《港區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修訂,並即日生效。新修訂訂明,在國安案件調查中,任何指明人士如拒絕按警方要求提供電子設備密碼或解密方法,即屬犯罪,最高可判罰款 10 萬元及監禁 1 年。如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最高可判監 3 年及罰款 50 萬元。條文亦訂明,不得以可能導致入罪、違反保密責任或其他披露限制為理由拒絕配合。
記協主席:宏業董事缺席聽證 促強制要求交密碼

記協主席鄭嘉如(Selina Cheng)在社交媒體 Threads 表示,當前國家安全形勢嚴峻複雜,維護法治尊嚴與領土完整刻不容緩。針對《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採取刊憲方式修例要求任何人士提交帳戶及設備密碼,她認為具有絕對迫切性與正當性。

她指出,宏業兩名董事公然藐視法紀、拒絕出席聽證會,其行徑是對法治的挑釁。她作為市民敦促特區政府果斷動用「尚方寶劍」,強制要求相關人士交付電子設備密碼,以配合徹查圍標,以及審查過程中疑似裡應外合的真相。

鄭嘉如又在 Threads 上貼出一個虛構對話詐騙案例,稱「如與現實類同,實屬巧合」,提醒市民騙徒可能冒充國安處人員,要求交出網上銀行密碼及驗證碼。她提醒市民,國安處行動必須出示警方委任證,並可要求陪同至就近警署或公署查證;內地駐港國安公署人員亦須佩戴識別證。市民切勿因騙徒威嚇而慌張,應核實身份及保留安全渠道。她指出,騙徒得逞可能造成損失遠超拒交密碼的 10 萬元罰款,因此應保持警惕。

「合理懷疑」電子設備內存證據 可要求任何指明人士提供密碼

政府表示,此次修訂屬《實施細則》的完善措施之一,新增「關於電子設備的補充條文」,列明警務人員在合理懷疑電子設備內存有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證據時,可要求任何指明人士提供所需密碼、解密方法,或其他合理及必需的資料或協助。指明人士涵蓋受查人士,以及擁有、獲授權接達、正在或曾使用該設備,或知悉相關密碼的人士。

此外,《實施細則》亦加入有關電子訊息的禁制機制。警務處處長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可指明相當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可能導致相關罪行發生的電子訊息,要求發布者、平台服務商、主機服務商或網絡服務商在限期前移除或作出禁制行動。

海關可充公具煽動意圖物品

在執法權限方面,修訂擴展至海關人員。《細則》訂明,海關人員在指明地點(包括口岸)執行職務時,如合理懷疑物品具煽動意圖,可予檢取;海關關長亦可向裁判官申請充公相關物品,相關人士可於  60  日內提出書面申述。

針對離境限制,修訂亦調整相關安排。《細則》列明,如因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受調查的人士未有按要求交出旅行證件、未經批准離開香港,或違反發還證件或離境批准所附條件,將面臨相應刑責。當局在審批發還旅行證件申請時,除考慮是否對申請人造成不合理困苦外,亦須考慮批准申請是否不利於國家安全。

國安重犯可充公指明財產

在財產處理方面,《細則》新增條文針對嚴重國安案件。任何人如被裁定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並判監 10 年或以上,法院在律政司司長申請下,如信納有關財產曾資助或協助相關罪行,須下令充公指明財產;如被定罪者證明全面充公並不相稱,法院可按比例作出命令。相關條文亦具追溯力,適用於修訂生效前的行為。

另外,《細則》亦修訂有關資料提交要求,將原本針對「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的條文,改為涵蓋「境外政治性組織及境外勢力代理人」。相關組織如未在指定期限內提供資料,最高可判監 1 年及罰款 10 萬元;如提供虛假或誤導資料,最高可判監 3 年及罰款 50 萬元。

修訂亦新增「法律專業保密權聲請」程序,就國安案件中被檢取材料的法律專業保密權訂明處理機制,並列明聲請人須負責解密相關材料。

政府發言人:不影響一般市民生活及機構正常運作

政府發言人表示,《實施細則》自 2020 年 7 月生效以來,當局在處理國安案件及執行相關條文中累積經驗,認為有需要進一步完善執法措施及釐清法律程序和技術安排,以強化執法能力。發言人又指,在地緣政治形勢複雜多變下,國家安全風險可能突如其來,政府須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

發言人強調,是次修訂符合《基本法》及相關人權保障條文,亦符合香港國安法規定,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生活及機構正常運作。

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與保安事務委員會,將於周二(24日)舉行聯席會議,由保安局及律政司代表介紹修訂內容。

棱角編輯部

支持我們:https://points-media.com/suppor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