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港互認「民商事」判決今日(29日)生效
- 林定國:新機制可減省重複提出訴訟的情況
- 內地裁決「自動適用」於香港,律政司反駁傳聞
- 《日經亞洲評論》:新例引人權爭議
《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周一(29日)生效,在新機制下,兩地法院可以相互認可和強制執行對方就該安排所涵蓋的民商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決。新機制讓當事人可免除就同一爭議,在內地和香港的法院分別提出訴訟,減低跨境強制執行有關判決一般所涉及的風險、法律費用和時間。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與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明在最高人民法院與律政司合辦的研討會上致開幕辭。林定國表示,《民商事安排》突顯香港在一國兩制下享有獨特優勢,香港是唯一一個司法管轄區與內地就相互認可及強制執行判決訂立適用範圍如此廣泛的安排。新機制可減省重複提出訴訟的情況,有利涉及企業和其他跨國民商事糾紛的人,他有信心令他國投資者更願意在內地尋找商機。
早前有意見指,《民商事安排》令香港不再是在內地從商富豪的避風巷,損害香港作為國際商業中心的地位,亦有傳言稱內地法院的裁決「自動適用」於香港。律政司早前發出新聞稿,反駁有關傳聞。根據《新聞公報》,《安排》生效後,兩地法院會就案件資料或執行情況,互相交換資料;又指內地法院判決會自動適用於香港,而且在港資產可被內地直接充工,律政司表示兩種說法全是謬誤,並強調內地判決的債權人必須先向內地法院申請有關判決的副本以及證明書,連同其他文件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申請登記有關內地判決。
另外,登記人必須通知判決的另一方當事人,讓對方考慮是否向香港法院提出作廢登記申請。如果登記令沒有被作廢,當事人才可以以內地法院判決為基礎,通過其他法律程序進一步申請在香港強制執行相關的內地判決。
林定國在研討會致辭時重申,可提出作廢登記申請,如果內地的判決不符合要求,例如債務人無被傳召出庭,債務人便可申請作廢判決,他稱可以保護債務人合法利益。
《日經亞洲評論》上月發表一篇報道,引述立法會法律界議員林新強形容,新例有如是雙面刃,「連商會也表示擔心,因為他們不信任內地司法系統」。法律界的其中一個憂慮,是中國內地法院經常對欠債一方施加支出限制,例如是禁止欠債人乘飛機旅行、在酒店夜總會大筆消費,或購買高額保單和理財產品。有律師質疑,若果這些限制套用在香港,是否符合香港的人權法案。
一名服務內地富豪的私人銀行從業員亦向《日經亞洲評論》指,新例增加了香港法治的不確定性;另一名財富管理人則形容,新例將會令中國富豪將資產從香港轉移到新加坡、瑞士等地。
棱角編輯部、《日經亞洲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