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治及興」之後的香港,原以為已經沒什麼值得驚訝的事,但我錯了。這次,特區政府快刀斬亂麻,聲稱以「先訂立,後審議」的方式,通過「国安附屬條例」,由宣布制訂條例到刊憲生效,全程花不到48小時。立法速度之快,不是絕後也是空前吧。
條例立得快,是否一定有古怪呢?我不敢妄下斷言。官方說法是,現在替「維護国家安全條例」(即第23條立法)訂立附屬法例,是為了方便国安公署履行職責。「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則以「國際形勢嚴峻,風雲色變」為由,力證其迫切性。
附屬條例有何妙用呢?除了將国安公署履行職務的場所劃為「禁地」外,最值得留意的地方,我認為包括以下兩項:(1)「北京中央駐港維護国家安全公署」在港辦理国安案件時,香港公務員必須提供協助及一切便利;(2)任何人不得獲取、管有或披露有關公署調查工作的資料,違者最高可處罰款50萬及監禁7年。
光看法例條文的字面意思,本來我也覺得沒什麼大不了,直至看到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大律師這兩天的訪問,我才茅塞頓開。湯大狀點出了附屬條例的兩大重點:
(1)內地法院有權在港傳召任何人
《香港電台》引述湯家驊:「湯家驊舉例說假如不幸發生《香港國安法》第55條的情況,香港法庭無能力審訊個別案件,內地要傳召某人或要求提交文件,但某人身處香港,或會持有『管不到我』的心態。香港便需要相關法例,有條文清楚講明內地法庭的指令在香港具有法律效力,需要遵守,違反內地法庭指令等同違反香港法庭,要列明範圍及懲處等。」
(2) 禁止披露移交內地審判案件
《獨立媒體》報道:「至於披露國安公署調查屬犯罪行為,湯家驊指與廉署案件和競爭法均有同樣條文,調查屬敏感消息不能隨便洩漏(⋯⋯)他同時強調披露的範圍是有關55條移交內地審判的案件,只有極少數情況才會出現,他指黎智英案已經『最接近』,不過該案已經審訊完畢,『點可以引用55條呢?』他稱『目前放眼睇,無任何個案接近55條情況』。」
乍看之下,(1)的內容,不禁令我想起2019年把香港弄得天翻地覆的「送中條例」。當然,按照字面解讀,這次條例適用的範圍只限於「国安罪行」;按常理,偵查一般商業或刑事案件應該不屬於国安公署的工作。
但加上(2)的「禁止披露偵查」條款,公眾對涉及「国安法第55條」(即送中審訊)的案件便一無所知,更遑論質疑當局是否越權。何謂「国安罪」,完全由国安部門說了算。套用鄧炳強的口吻,其「奧妙之處」在於,你無從得知誰被「送中」,亦不知什麼案件需移交內地審訊。
以長和出售海外港口為例,起初大眾都抱着開玩笑的心態,說「有種就用国安法」,言下之意,是認為這種海外商業交易與「国安法」風馬牛不相及,港府亦不敢輕舉妄動。殊不知風波持續兩個月,笑話已漸成現實。5月12日,大公報引述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長院趙雲說,特區政府可援引「国安法」第7條,審查交易是否「配合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如果港府真的這樣做,勢必觸發全球投資者恐慌,恆指分分鐘被「攬炒」,跟長和玉石俱焚。然而根據現行附屬條例,国安公署即使調查長和,甚至將案件移交內地審訊,只要公署不公開,任何人皆須噤聲。政府既有此一着,難怪附屬條例生效之日,長和也在深夜發聲明,指「交易絕不可能在任何不合法或不合規的情況下進行」。
那麼,此附屬條例是否為長和度身訂造呢?官方答案自然是「不」。但無論如何,我仍衷心感謝湯家驊大律師,為大眾釐清立法重點與脈絡。這次我對他的高見完全沒有異議,唯獨不知,他是否已洩漏「国家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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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有線新聞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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