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周三(2日)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認罪,判刑日期待定。控方正式披露控罪細節,指黃之鋒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後,續與身在海外的羅冠聰聯絡並推動「國際線」,包括促使以色列科技公司 Cellebrite 停止向香港警方提供服務。黃之鋒一方求情時稱案發於 2020 年,但調查在 2023 年才展開,屬長期延誤,本案案情亦不及此前的黎智英案嚴重,盼不列作「罪行重大」類別,把量刑起點定於 10 年或以下。
早前於民主派初選案認罪的黃之鋒在本案提訊期間,已表達認罪意向,至周三案件答辯時正式認罪。控方其後宣讀控罪細節,不少屬港區國安法生效前的背景資料,例如黃之鋒與羅冠聰 2016 年成立香港眾志,二人 2016 年和 2019 年訪美,與時任參議員魯比奧和眾議院民主黨領袖佩洛西等人會晤、2019 年出席美國國會聽證會,推動美國實施《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以及黃之鋒在 2020 年上半年多次提及「國際線」等。控方形容香港眾志成立時,兩人的串謀行動已開始,嘗試透過國際游說達至民主自決的目標。
至於控罪涵蓋的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11 月 23 日,控方指黃之鋒於港區國安法生效及羅冠聰離開香港後,仍透過社交網站表明不刪除過往帖文、不放棄過往觀點、不放棄推動「國際線」,亦轉發羅冠聰稱繼續「國際線」的文章。控方引述商台和英國廣播公司(BBC)訪問,指黃之鋒曾承認與身處海外的羅冠聰溝通,羅冠聰亦透露有跟黃之鋒討論港區國安法生效後需有人留在香港、有人代表「國際戰線」。
|控方引工作報告 指黃之鋒續國際游說
控方續提到黃之鋒 2020 年下半年的動向,稱他 2020 年 8 月於英國《衛報》一篇文章上稱會「be water」並提及羅冠聰,稱後者會繼續在國際發聲;2020 年 11 月即本案案情最後階段時,黃之鋒發表「判刑前工作報告」,提到會繼續國際游說工作,例如去信科企 Sony 和蘋果公司,警告它們與中國政府合作的風險。
控方稱在控罪涵蓋期間,羅冠聰亦於外國從事國際游說,包括 2020 年 7 月羅冠聰發起網上聯署,要求提供破解手機技術的 Cellebrite 終止與香港警方合作,Cellebrite 最終停止向中國大陸和香港提供服務。
黃之鋒在本案控罪涵蓋的最後一天即 2020 年 11 月 23 日因 2019 年 6 月包圍警察總部案入獄,此後再因初選案等案件一直被拘押,2025 年 6 月 6 日於獄中因本案被捕,當時他正就民主派初選案服刑,原估計 2027 年 1 月出獄。同案的羅冠聰因身在海外無法被起訴,香港警方國安處正懸紅通緝他。
翻查資料,黃之鋒 2020 年 11 月發表的「判刑前工作報告」曾提及於港區國安法下,民主運動仍大有可為,他在國安法生效後首數個月向外媒投稿 14 次,並促成 Cellebrite 不再支援香港警方;《蘋果日報》同年 11 月 24 日刊登黃之鋒入獄前的專訪,他當時提到「國際戰線大幅收窄」。黃之鋒 2020 年 7 月就參選立法會回覆選舉主任查詢時,則表示無意請求外國對中國或香港施壓,只是推動國際社會支持中方實踐《中英聯合聲明》及按《基本法》實施一國兩制、高度自治。
|黃之鋒求情信:信終可獲釋照顧雙親
黃之鋒一方求情時,稱黃之鋒案發時年輕,2020 年 11 月起身在獄中已接近 6 年,充分反思個人行為和路向,亦閱讀大量書籍自我增值,且本來可在明年 1 月出獄照顧家人,盼法官考慮。
辯方其後回應本案案情,稱此前被控勾結外國的《蘋果日報》案件被裁定為「罪行重大」類別,首被告黎智英量刑起點為監禁 18 年,辯方認為本案涉及時間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初期的 2020 年 7 至 8 月為主,希望案件不被列作「罪行重大」,即以 3 至 10 年監禁作量刑起點,但承認即使如此亦會處於「較高」量刑點,若以 10 年計算計及認罪減免,即判處 6.5 年監禁。
辯方同時提及黃之鋒正服刑的民主派初選案,稱兩案政治背景接近,黃之鋒部分刑期或可同期執行,惟警方於案發後 3 年才開始調查導致延誤,引致兩案刑期分開,期望在上述的 6.5 年下額外再減免約兩年,即 4.5 年監禁。黃之鋒呈上的求情信則稱已有所反思,他接受仍需在獄中渡過一段日子,相信終有一天獲釋可照顧雙親。
本案指定法官譚耀豪聽取陳詞後宣佈擇日再判刑,會盡快公佈日期。
棱角編輯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