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52歲中國旅客周五(8月4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2項向入境事務處(入境處)人員作虛假申述罪名成立,被判入獄9個月。另外,入境處執法人員於一連4日「風沙行動」中,於上水新運路拘捕一名涉嫌非法從事水貨活動而違反逗留條件的中國女旅客,年齡為36歲;該批懷疑用作水貨用途的貨物主要包括保健產品。
52歲男被告於今年8月2日經羅湖管制站抵港時,向入境處人員訛稱將過境香港前往泰國曼谷,並出示其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及一張電子機票顯示他將於翌日離開香港。他其後獲准以訪客身分入境。
同日,被告擬經港澳客輪碼頭管制站出境前往澳門,被入境處人員截查。他當時再次訛稱會先前往澳門,並於翌日回港乘坐飛機前往泰國。經進一步調查後,被告承認來港的真正目的只是前往澳門旅遊,而並非過境前往泰國或來港旅遊。
被告周五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兩項向入境處人員作虛假申述的罪名。他承認控罪,就各控罪被判監8個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合共被判監禁9個月。入境處發言人警告,「根據現行香港法例,任何人向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申述,即屬違法。違例者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5萬元及入獄14年」。
另外,入境處7月31日至8月3日一連4日執行「風沙行動」,執法人員於上水新運路拘捕一名涉嫌非法從事水貨活動而違反逗留條件的中國女旅客,年齡為36歲。該批懷疑用作水貨用途的貨物主要包括保健產品。
入境處發言人說,「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發言人續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
新聞來源:棱角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