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周一(12日)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附屬條例,周四(15日)再以5小時完成小組委員會完成審議。有議員在小組中關注為何只有提供虛假或誤導資料罪行有域外效力。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指,法例一般都沒有域外效力,由於提供證供可在內地發生,所以要有例外。
政府亦將《維護國家安全(禁地宣布)令》刊憲,政府已經將全港 6 個地方劃為「禁地」。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小組中稱「市民經過影張相係無問題」,但據《棱角》了解,多名記者拍攝外圍時均被查問,有警員更稱「我可以拉你返去㗎即刻」。香港記協亦指收到會員反映採訪被阻。
立會5小時審完國安附例
立法會涉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附屬法例的小組委員會 5 小時即完成審議。其中第 7 條訂明,任何人在充作遵從法律文書時,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或文件等,最高可被罰款 50 萬元及監禁 7 年,亦註明有域外效力。
鄧炳強指出,考慮到可能出現香港證人需應國安公署法律文書的要求到內地作證,回港後才被揭發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的情況,而就上述罪行訂明域外效力。
虛假或誤導資料罪具域外效力
林定國回應議員簡慧敏時亦確認,只有一條法例訂明有域外效力。他回應會議主席廖長江時,指域外效力是一個例外,並非常態。
他又稱,當啟動第 55 條下國安公署有案件管轄權的審訊時,整個審訊會在內地人民法院處理,如果有人在內地給予假證供後返港,須確保在香港受到法律制裁。
律政司長林定國會後表示,附屬條例僅有15條、涉及6個地方,但審議時間達5小時,強調程序足夠嚴謹。
保安局長鄧炳強則解釋,政府團隊詳細說明今次立法工作的每個細節,委員會亦充分滿意解說,未提出任何修正案的要求,認為展現出行政立法機關的良性互動。
鄧炳強稱行過影相無問題 記者實試即被阻
《維護國安條例》第45條列明,「指明人員」可命令任何人不得接近、查察禁地,亦可命令出現於毗鄰禁地的人離開。其中 43(2)(a)及(b)條,指稱如「指明人員」發現接近、查察禁地等「間諜活動」,可處最高20年監禁。
鄧炳強在立法會委員會中指出,要有意圖進入禁區,並從事間諜活動才會觸犯法律,他相信「行過影張相」不會牽涉有關意圖;此外,禁地有足夠指示,相信鄰近學校學生不會行錯,有需要時警方會與學校解釋,確保學校職員及學生知道。
現時銅鑼灣國安公署對面為皇仁書院,海帆道國安公署永久辦公室地盤,則包圍兩間小學及公園。

據《棱角》了解,現時難以評估附例對新聞報導影響,接觸過的記者均稱,一舉機拍攝即被阻止及登記身分證,非如鄧炳強所言需要看意圖;相關照片亦未有見街。
有多名記者指,縱然鄧炳強稱「搵長距離望遠鏡,影住寫字樓窗入面人哋做乜嘢,情況就不一樣」,實際觀察是單單舉機已經會被阻止,甚至被警方聲言拘捕。
《ReNews》的實際測試是,拍攝海帆道國安公署地盤時,曾稱可以採取拘捕行動的便衣警反駁「咁你而家唔係市民影張相」,「你頭先個意圖好明顯係影入去入面」,「呢個係你個理解,我個理解唔係咁,我而家話俾你知係唔得」,並要求記者刪除相機內的照片。
《集誌社》則只可以拍攝地盤外站崗的警察,指「即使一般市民路經拍攝,也會要求對方停止。」
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鄭嘉如亦補充,有記者向記協反映情況。她指,保安局回覆傳媒時,引用國安法第44條及第45條,稱如果無合理辯解,或者無得到授權時,均不可拍攝禁地。
她認為,政府如果執法,肯定不會對傳媒處以更寬容的態度。
「局長嘅講法同埋保安局嘅書面回覆有分別,亦都顯示咗如果政府要執法喺上嚟,任何警員認為某人危害的國安,或者認為某人沒有得到合法授權拍攝,已經可以構成拘捕。」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亦指,附屬法例的執行是按照《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主體法律,訂明「指明人員」如警方在禁地巡查時,可要求「你唔好行埋嚟」,「有機會要求『你唔好再影喇喎』」,勸喻有關人士離開。
他解釋法例實際操作上,賦權指明人員可給予適當指示,相信如果公眾不是立心不良、依從指明人員提點的話無需擔心。
棱角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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