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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煽動罪對象擴至中央駐港機構 記協呼籲記者熟悉法例免墮法網

(編按:圖中標題第二句應為「記協呼籲記者熟悉法例免墮法網」)

《基本法》23條立法公眾諮詢期上月 28 日結束,事隔九日,周五(3月8日)「光速」刊憲公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條文,立法會同日上午加開特別會議首二讀,法案委員會隨即在下午展開審議。《條例草案》各項罪行刑罰曝光,其中煽動意圖罪刑期大增至7年,若涉勾結外國勢力,更可囚10年。至於管有煽動刊物,最高可囚3年。條例草案又列明,無需證明煽惑擾亂公共秩序,或煽惑暴力的意圖。記協當日晚上發表回應,認為第23條草案仍有妨礙新聞自由的憂慮,並容易造成觸犯報道及採訪的危險誤區,對草案文件感失望。

「煽動」對象包括中聯辦、外交部

根據《條例草案》,「煽動意圖」罪不限於煽惑暴力行為,亦包括意圖引起中國公民或在香港特區的人對「中國國家根本制度」、國家機構、中聯辦、和外交部等機構的憎恨或藐視,以至「意圖引起特區不同階層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等。當「煽動」對象包括中央駐港機構,而「煽動」、「仇恨」等沒有清晰的定義,不少傳媒工作者擔心報道時會以言入罪。

記協主席陳朗昇接受《棱角》訪問時,呼籲記者要熟悉《國安法》及《基本法》23條法例,以免被控煽動,誤墮法網。但他不認為23條立法後對傳媒的威脅會大增,「大家都在《國安法》下,煽動罪一直都有,但在現時的社會環境下,哪裡還有傳媒機構批評中聯辦、中央駐港機構?」

陳朗昇又指,可以預見法治、人權和政治新聞會越來越單一,很多市民和讀者只關心「無風險」、茶餘飯後話題,而不去關注政治新聞、人權法治,這是現時的傳媒生態。但他提醒記者,過往吸引讀者的「中港矛盾」新聞,23條立法後要處理得更小心。

煽動罪處理視乎「蘋果案」、「立場案」

陳朗昇表示,雖然《條例草案》清晰界定何謂「發表煽動文字」,但實際上如何處理,要視乎「蘋果案」、「立場案」。他又對「快必案」(首宗煽動案上訴)的判決感到失望,又認為上訴庭近幾年處理所有關於民權、人權的新聞案件,採取的立場態度均保守和狹隘。他又指,煽動條例的來源與歷史源自於英國法律,不應以香港自己的立法來源來解釋。

陳朗昇認為,「快必案」相當值得上訴至終審法院討論,是否需要證明煽動意圖,「《條例草案》列明煽動罪無需證明煽動意圖,但《刑事罪行條例》卻有另一種說法,究竟『快必案』是否不受煽動意圖限制,仍有待觀察。」

棱角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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