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刊印煽動刊物等罪,控辯雙方周四(28日)完成長達九日的結案陳詞,負責審訊的三位國安法指定法官押後判刑,日期未定。
案件自 2023 年 12 月開始,共審訊 156 天,遠超香港回歸以來最多人一同受審丶47 名泛民主派人士的初選案。
黎智英今早身穿灰色西裝外套、白襯衫出庭應訊,散庭時環顧四周,並向公眾席微笑揮手,輕聲說再見。有旁聽人士向黎做心形手勢道別,黎雙手作揖回應,然後步入羈留室。
控方的結案陳詞集中舉證黎智英以《蘋果日報》為平台,與六名前高層及其他人從 2019 年 4 月至 2021 年 6 月之間製作煽動刊物,倡議制裁中國,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後繼續有串謀和勾結行動,與社運人士李予軒及法律助理陳梓華等人請求外國制裁。
辯方則指出,涉案文章屬新聞報道,並非煽動刊物;又指控方污點證人張劍虹和陳梓華不可信,質疑控方證據不足,重申黎智英知悉風險,在《國安法》生效後並無請求外國制裁。
辯方結案時多次被三名法官質疑。
法官李運騰質疑黎的論政節目不是「做新聞」;法官杜麗冰更指言論自由並非絕對,提出即使在英、美等西方國家,亦有示威者因表達對巴勒斯坦的意見而被捕,「所以裝模作樣地說言論自由不違法,這是對的,但不是絕對(So it’s good to say, la-di-da, freedom of expression is not illegal. Well, that’s true, but it’s not absolute)」。
辯方:《蘋果》為具影響力報章 法官:言論自由不是絕對
在首兩天半的時間內,控方企圖力證被告黎智英的行為符合《國安法》相關條文中的定罪元素,包括被告在《國安法》生效後仍持續「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並有「請求」「制裁」等「敵對行動」。
控方強調,無需證明被告本人具有煽動意圖,只要證明涉案161篇文章本身具有煽動意圖,而被告明知仍刊登,即已構成犯罪。
控方又引用證人供詞和黎智英在網上節目「Live Chat」的內容,指《蘋果日報》在《國安法》生效後繼續運作;黎智英亦沒有叫停「重光團隊」的國際遊說或停止聯絡「攬炒巴」等,以證明《蘋果日報》是干犯串謀勾結罪的平台,透過文章與評論倡議制裁中國。
辯方形容《蘋果日報》是具影響力報章,與社會上大部分人產生共鳴,另在陳詞提出11點沒有證供支持的說法,包括美國不顧中國反對,向台灣出售軍備,以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施加制裁的歷史悠久等,法官指部分內容僅屬「評論」,不會視作證據考慮。
辯方亦提出黎智英的網上評論,如同在茶餐廳或茶樓點心檯前論政。
辯方又申請將部分陳詞改為「司法認知」,即可以毋須舉證獲取法庭接納,在庭上被法官駁回。
辯方質疑控方證據不足 污點證人供詞不可信
辯方則用了六天半時間作結案陳詞,主要質疑控方證據不足。
辯方指出,被指為煽動刊物的161篇報道,僅佔《蘋果日報》2019年至2021年所有文章的 0.39%,不足以證明被告利用該報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安,更直言控方是逆向推論(Reverse Engineering),預設黎智英有勾結行為。
辯方強調,傳媒有責任監督當權者,上述 161篇文章僅是指出政府被誤導或犯錯丶揭示問題或缺點,符合《刑事罪行條例》下煽動罪的四項免責辯護,敦促法院考慮言論與新聞自由的重要性。
不過,負責審理案件的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對此提出質疑,認為當時傳媒報道《逃犯條例》修例會導致普通人立即被送往中國內地受審,但事實並非如此,指傳媒是誤導公眾,而非政府被誤導。
另外,辯方指出,從犯證人張劍虹和證人陳梓華供詞不可信,陳梓華亦已在庭上自認撒謊,加上其他言論,陳可說是一名「連環說謊者」,法庭應謹慎對待其證供。
本案共有4名被告受審,包括黎智英(76歲)、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
黎與3間公司同被控一項「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被指於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在香港與張劍虹、陳沛敏、羅偉光、林文宗、馮偉光、楊清奇及其他人,一同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
黎與公司另被控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被指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在香港與上述6人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黎智英另單獨面對「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被指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15日,在香港與陳梓華、Mark Herman Simon、李宇軒、劉祖廸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棱角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