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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附例|李家超:危害國安者大多涉「國家級高手」 特首發國安證明書屬適當 法律學者憂特首可任意將案件「國安化」

政府正計劃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附屬法例,規定若某宗刑事案件獲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確認涉及國家安全,相關罪行及交替罪行將一併按危害國安罪行處理。

行政長官李家超周二(9日)表示,有關機制涉及大量敏感資料及國安相關判斷,因此只有行政長官具備全面審閱條件,並由其作出相關決定,屬合適安排。

他提到,「尤其涉及一些間諜活動,很多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圖謀都是『國家級的高手』,所以很多資料只有行政長官才能審閱,亦因如此,行政長官行使法律權力發出證明書是適當的,兼且掌握所需資料,而這些資料是敏感的,未必一定可以在公開場合透露。」

對於會否令外界認為權力更集中於行政長官,李家超回應指,修例目的在於令法律條文更清晰,特別是釐清《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7(d)條中「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概念,使其「更加清晰(make it clear, make it much much clearer)」,以減少日後爭議。

他強調,修訂並無擴大罪行範圍,亦沒有增加罰則或新增權力。

黎恩灝:憂更多案件被納入國安框架

喬治城大學亞洲法律中心高級研究員黎恩灝向《棱角》表示,今次附屬法例某程度上與律政司司長早前指不會「泛國安化」的說法相矛盾。他表示,法例進一步制度化行政長官發出國安證明書的權力,令原本不屬國安案件的罪行,亦可能因行政長官的判斷而被納入國安框架處理,並涉及指定法官、保釋及羈留等安排。

黎恩灝稱,在現行制度下,行政長官行使有關權力缺乏有效制衡機制,憂慮做法會進一步削弱香港原有的法治原則及權力制衡精神。

他又表示,相信修例與近月本港部分具爭議性的公共事件有關,例如宏福苑火警後的聽證及居民不滿等。按照新安排,行政長官將有更大空間透過發出國安證明書,將原本涉及民生、私有產權或公眾權益的爭議納入國安範疇處理。此舉一方面可能增加市民就個人安全、財產或權益問題發聲及維權的風險,另一方面亦可能擴大國安機制介入其他刑事案件的空間,例如洗黑錢或商業詐騙案件等。他指出,在部分威權國家,相關罪名曾被用作打壓異議人士。

許穎婷:不排除立法與周天行事件有關

香港自由委員會基金會(CFHK)政策及倡議專員許穎婷在政府訂立國安附屬法例前一日(7日),在社交媒體指政府有可能進一步收緊《港區國安法》,或打算訂立新例去控制政府內部的吹哨行為。

她在周一(8日)向本台表示,不欲揣測今次修訂的直接原因,但認為不排除與周天行事件有關。她稱,相信當局仍有其他未公開措施,而修訂反映政府憂慮再有公職人員向外披露內部資訊。

許穎婷早前在社交媒體引述消息發文,稱香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與下屬陳穎琛涉嫌以處理國安案件為名,於情人節等日子到金鐘美利酒店「開房」討論案情,並向檢控科成員施壓要求向陳穎琛給予高分。

憂宏福苑義工行動被視為國安案件

許穎婷認為,新安排令更多行為或事件有機會被界定為涉及國家安全,無論是周天行事件、宏福苑火警後引起的爭議,抑或涉及揭露政府不當施政及貪污指控的事件,都可能被納入國安框架處理。她憂慮,一旦被認定涉及國家安全,當局可動用國安案件相關程序及措施介入。

她舉例稱,若類似宏福苑火警後的義工行動被指涉及非法集結,其後再被認定與國家安全有關,案件便可能按國安案件方式處理,包括適用相關司法程序安排。

她又認為,有關安排亦可能影響企業營運環境。若企業的商業決定被指涉及國家安全,政府或可藉此施加壓力,削弱香港一向標榜的自由市場原則。

國際特赦:新法損害公平審訊權利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海外分會發言人邵嵐周二表示,香港國安法律已造成嚴重人權影響,認為相關法例早應廢除,惟當局持續擴大國安法律權力,令人憂慮。

邵嵐指出,新附屬法例明確賦予行政長官將刑事案件列為「國家安全案件」的權力,反映政府有意進一步運用國安機制,並可能影響被告在調查、保釋、審訊及釋放等各階段的權利。

她表示,國際特赦一直關注國安案件的公平審訊權利問題,包括指定法官制度、不設陪審團安排、收緊保釋門檻及拒絕提前釋放等措施。她認為,新法或進一步擴大當局以國家安全名義處理案件的空間,並對批評政府的人士產生寒蟬效應。

棱角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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