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周一(18日)續審,控辯雙方展開結案陳詞。控方指被告行為已超越言論及學術自由界線;國際特赦組織則同日發聲,促請港府撤銷鄒幸彤及李卓人控罪,稱和平悼念六四不應成罪。
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及前副主席鄒幸彤否認控罪;已認罪的何俊仁則早前一度獲准保釋,其後被指違反保釋條件再被收押。
由 2021 年 9 月 9 日起被捕起,李卓人、鄒幸彤已還押逾 4 年 8 個月;何俊仁則還押逾 4 年 1 個月。控方指,支聯會自1990 年起每年舉辦六四悼念晚會,是組織「危害國家安全」的證據之一。本案屬《港區國安法》下重大案件,法庭今年 3 月底完成舉證,李卓人及鄒幸彤一旦罪成,最高可判監 10 年。
控方:煽動已越言論自由界線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陳詞指,被告並非單純宣揚思想或進行學術討論,而是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已超越言論自由及學術自由界線。
法官李運騰則關注,六四悼念晚會的言論本身必然帶有情感,「講者唔可能冷冰冰咁發言」,需考慮是否受言論自由保障。控方回應稱,言論及集會自由並非絕對,法律不可能容許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官上周要求釐清「推翻」、「破壞」定義
李運騰開庭時提到,法庭上周五(15日)已要求控辯雙方進一步解釋《港區國安法》第22條中「推翻」、「破壞」等字眼的涵義,指出國安法屬「比較新嘅立法」,案例中未有正式詳細討論相關概念,因此需控辯協助。
控方其後引述《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第3版)》解釋,「破壞」可指「使受到損害」、「變革、清除」或「違反」;「推翻」則有「推倒」、「打倒原有政權或改變社會制度」、「徹底否定」等意思。
李運騰質疑,「推翻」若理解為「推倒」,似乎包含「用力」意思;黎嘉誼則回應,「推」字本身有此含義,但「翻」則帶有「結束」意味,且需按語境理解,「推翻桌子,同推翻政權有啲唔同」。
法官其後再舉例稱,「推翻定罪」毋須使用暴力,「上訴庭、終審庭成日都會做」。黎同意「推翻」未必包含永久性,但通常帶有負面、貶義。
李運騰追問,當「推翻」應用於《國安法》第 22 條時,是否必然涉及武力、暴力或威脅使用武力。黎嘉誼強調,第22條除列明武力外,亦包括「其他非法手段」,因此法庭應整體考慮條文語境。
法官陳仲衡則指出,「其他非法手段」亦可能包括非武力方式。黎同意,並提到 47 人案上訴中曾出現相關爭議,值得法庭參考,但指本案涉及的是「更高層次」的憲制法律。
黎總結稱,法庭理解「推翻」、「破壞」時,不應脫離第 22 條整體語境,亦須結合「結束一黨專政」等口號理解。
辯方:「結束一黨專政」不等於推翻、破壞政權
李卓人的代表大律師沈士文反駁指,控方首先須證明「結束一黨專政」等同「推翻或破壞國家根本制度」。
沈引述《漢語大詞典》稱,「推翻」有「打倒」意思,涉及實際行動;「破壞」則多指破壞具體事物。相反,「結束」僅指「完結、停止、不再繼續」,屬中性描述,並不包含任何行動。
他又引用兩宗美國最高法院案例,指法院曾裁定,單純提出抽象學說、未有具體行動方案,不足以構成煽動推翻政權。
李運騰問及,辯方是否認為支聯會只是提出口號,未有提供「結束一黨專政」的具體路線圖。沈確認,並稱控方無法證明該口號等同推翻或破壞政權,「嗰6個字無一個字有佢哋所講嘅意思,(指控)係憑空捏造」。
國際特赦:悼念六四不應成罪
國際特赦組織同日發表聲明,指支聯會案反映香港當局將和平悼念六四刑事化。香港海外分會發言人張超雄表示,「紀念人權侵害受害者是基本同理心,從來不應是罪行」,以刑事檢控追究和平悼念者,只會進一步加深六四受害者承受的冤屈。
國際特赦組織亞太區副主任白舒然(Sarah Brooks)則批評,控方案情建基於對「顛覆」含糊、任意及過於寬泛的定義,要求港府撤銷兩人控罪,並確保香港市民能自由悼念六四,「毋須恐懼遭到秋後算賬」。
她又稱,鄒幸彤與李卓人屬「良心犯」,僅因行使人權而被囚,要求當局立即無條件釋放兩人。
案件編號:HCCC155/2022
棱角編輯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