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提到,過去十年來,許多有中國血統的人和香港人因雙重國籍問題遭到拒絕領事保護,這些案例可以分為四類:
- 雙重國籍人士:中國或香港特區政府仍將這些人視為中國公民,拒絕承認其外國國籍。例如,澳大利亞與中國雙重國籍的成蕾,儘管已取得外國國籍,理應自動喪失中國國籍,但中國政府仍然拒絕她的領事探視權。
- 申請放棄中國國籍的人士:即使根據法律,取得外國國籍後應自動喪失中國國籍,但放棄中國國籍的申請仍需經過審批,並可能因政治原因被拒。例如,擁有澳洲與香港雙重國籍的吳政亨,申請放棄中國國籍因政治因素未獲批,澳洲官員多次被拒領事探視。
- 已成功放棄中國國籍,但中國或香港特區政府未經同意恢復其中國國籍的人士:例如,桂敏海(瑞典)和李波(英國),他們已經取得外國國籍,但中國政府未經同意強行恢復他們的中國國籍,並拒絕他們的領事保護。
- 從未擁有中國國籍,但有中國居留權或中國血統的人士:例如黎智英和 “十二人” 中的郭子倫,他們持有外國國籍,並未持有中國護照,但仍被中國視為中國公民,進而拒絕其領事保護。
第一類:雙重國籍人士
加拿大外交部曾在2021年表示,香港已拒絕其領事館為擁有加拿大國籍的雙重國籍人士提供援助。加拿大在2021年1月18日收到第一份通知,一名在香港的加拿大雙重國籍囚犯被要求申報國籍,該公民被迫在他們的兩個國籍之間做出選擇放棄其中一個國籍。雖然報道並未提及該公民的選擇,但 加拿大外交部發言人Christelle Chartrand表示,渥太華已向香港政府表達關注,希望接受領事服務的加拿大人應隨時向當局表明自己是加拿大人。
而當時香港政府保安局發言人表示,「除非香港居民已向香港入境事務處提出申請,並獲准申報更改國籍,否則他仍是中國公民」。發言人引述《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和中國與其他國家的雙邊協定,表示領事官員有權拜訪被市懲教署羈押的各自國家的國民,但無權拜訪任何被拘留的中國國民。
據路透社報道, 五位外交官表示,自二十多年前香港回歸中國統治以來,雙重國籍人士的領事探訪權基本上都是由當地政府批准的。其中兩位外交官表示,自2021年起,包括一些已在監獄服刑多年的人在內,這種探視權已被終止,有數十名囚犯受到影響。
第二類:申請放棄中國國籍的人士
根據媒體報導,「香港 47 人」案中的吳政亨擁有雙重國籍(澳洲和香港)。吳因參與 2020 年 7 月舉行的非官方初選,於 2024 年 5 月根據香港《國家安全法》被判串謀顛覆罪。媒體資料顯示,在吳於 2021 年 2 月 28 日被捕至 2024 年 5 月 30 日被定罪的冗長審前拘留期間,澳洲官員多次被拒領事探視,理由是香港不再承認雙重國籍。
吳政亨案例清楚展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在適用其認為有利的國內外法律時,存在選擇性執行的做法。根據《國籍法》第九條,吳先生應在歸化成為澳洲公民時自動喪失中國國籍,因此在他被捕時,無論如何他應只被視為澳洲公民,而非中國公民。如果《國籍法》得以正確執行(或至少執行),那麼以吳仍然是中國公民為由,拒絕其領事探視的做法應該是毫無根據的。但由於中國在1996年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該解釋導致,即便香港人已取得外國國籍,在中國和香港的法律框架下,仍然會被視作中國公民。但這並不合理,因為該政策應該與《國籍法》自相矛盾。
二十年前,中華人民共和國雖然不承認雙重國籍,但曾允許擁有外國國籍的本國國民接受外國派遣國的領事協助。以李少民的案件為例,他是香港城市大學的教授,也是擁有中美雙重國籍的美籍華人,2001年因被指控為台灣從事間諜活動而在中國被拘留。雖然當時中國已不承認雙重國籍,美國領事官員仍能夠為其提供協助。他被拘禁五個月後被定罪,並於2001年7月被驅逐出境。直至2010年,國家安全相關問題成為中共的首要政策,中共才開始以不承認雙重為由,拒絕領事探訪。 由此可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拒絕領事探視的決定是一個深思熟慮的政策選擇,而不是不承認雙重國籍所導致的不可避免結果;將這兩個問題等同起來是一種錯誤的類比。
儘管目前尚無公開資料顯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已開始在國籍退出申請程序上加入政治考量,但中國在運用《國籍法》上已經顯示出其政治動機的選擇性執行,這也預示了未來在退出國籍申請是否被批准將會被政治化。
第三類:已放棄中國國籍但被恢復中國國籍的人士
桂民海的情況反映了中國政府對雙重國籍政策的矛盾態度。桂民海出生於中國,擁有中國國籍和中國血統,後來移居瑞典,並自願放棄中國國籍,成為瑞典公民。然而,當他在2015年於泰國被綁架並被強制帶回中國時,中國政府以他是中國公民為由拒絕瑞典領事對他的保護。
根據中國法律,當中國公民取得外國國籍時,應自動喪失中國國籍。桂民海在入籍瑞典時已放棄中國國籍,因此理論上他應該只被視為瑞典公民。然而,中國政府在2018年聲稱,桂民海提交了一份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但這份申請被廣泛認為是偽造的,或者是在他遭受脅迫的情況下被強迫提交的。儘管瑞典政府多次向中國提出領事探視要求,但中國政府一直以桂民海是中國公民為由拒絕提供領事協助。這違反了《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第36條,該條款保障外國國籍者在被拘留時應享有領事探視的權利。中國政府在桂民海案例中的做法,無論是在國籍問題上的矛盾處理,還是在領事保護上的阻撓,都顯示了其在人權和國際法問題上的不透明和任意性。
桂民海的案例也對已放棄中國國籍的香港人來説,是一個警告。即使他們已經取得外國國籍或放棄中國國籍,當他們前往中國或香港時,仍可能面臨被視為中國公民的風險,進而失去外國政府的領事保護,甚至遭遇任意拘留或其他法律風險。因此,雙重國籍問題不僅僅是法律層面的技術問題,還涉及到中國政府對國籍和人權的政治操作。
第四類:從未擁有中國國籍但有中國居留權或血統的人士
在香港或中國國內法下,居留權(即使是永久居留權)與國籍是完全分開的。然而,香港的國籍定義卻常與居留權混淆。香港居民是指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身份的人士,而中國國籍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被認定為中國公民的身份,兩者並不相同。
黎智英從1996年起英國公民,具有香港居留權,擁有中國血統,據其國際律師團隊所説從未擁有香港特區護照。黎智英於2020年12月在香港被逮捕並自此被拘留,根據香港的《國安法》,他被控多項罪名,包括「勾結外國勢力」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作為《蘋果日報》的創辦人,黎智英在香港的媒體和民主運動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並長期公開批評中國政府的政策。英國外交部多次表示黎智英是英國公民,但中國政府認定任何在中國出生的華人都是中國國民,且不承認雙重國籍,中方因此只承認黎智英的中國身分。英國政府多次尋求對黎智英進行領事探視,但香港當局以香港和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為由,持續拒絕英國的領事探視請求。英國政府多次強調黎智英應享有英國公民的領事保護權利,但香港和中國當局的拒絕顯示出他們對雙重國籍政策的選擇性應用。
香港人面對的三大主要風險:
- 領事保護的問題:中國和香港政府的政策不承認雙重國籍,導致在中國或香港境內出現問題時,外國領事館無法提供協助。例如,李波和桂敏海,雖然擁有外國國籍,但中國政府拒絕他們的領事探視要求。事實上,中國政府以「不承認雙重國籍」為藉口,剝奪派遣國提供領事協助的權利,這是深思熟慮的政策選擇,而非雙重國籍問題的必然結果。世界上約有 50% 的國家不承認雙重國籍。 其中只有兩個國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伊朗 – 經常以此為藉口,剝奪派遣國提供領事協助的權利。這兩個國家都有不佳的人權紀錄,而且在這個特定問題上,兩者都會被批評為利用領事政策來對政治敏感案件施加影響。沙烏地阿拉伯、越南,甚至中國本身,都不承認雙重國籍,但仍允許擁有外國國籍的國民接受外國派遣國領事協助的國家。上述李少民的例子,反映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允許領事探訪的決定是經過深思熟慮的政策選擇,而不是不承認雙重國籍的不可抗拒的後果。
- 任意恢復國籍的風險:即便你已經正式申請退出中國國籍,香港特區政府仍可能在你不知情的情況下強行恢復你的中國國籍。例如,桂敏海雖已取得瑞典國籍,但中國政府卻稱他自行恢復中國國籍,並以此拒絕瑞典領事的介入。
- 中國民族主義政策的風險:中國的國籍法基於血統主義,認為只要你有中國血統,不論你是否出生於外國或擁有其他國籍,仍會被視為中國公民。這對於海外香港人及其後代極具風險,因為即使你的子女從未持有中國護照,中國政府也可能拒絕其領事保護,這進一步加劇了中國政府的民族主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