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適用範疇擴大至電視台及廣播電台,港府周五(12月15日)公布,經修訂的電視及電台節目和廣告標準業務守則,新增具體落實及執行國安法條款;另據修訂通過的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保安局長可發出凍結財產通知書,凍結涉及國安罪行的財產。通訊事務管理局表示,相關修訂經刊憲即時生效。據公布,有關修訂還放寬了對電視及廣播電台的規管措施。
在國安法部分,通訊局發言人稱,為更清晰體現廣播業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責任,通訊局在業務守則加入條款,清楚列明持牌廣播機構,必須在其播放節目中遵守維護國家安全規定。
發言人表示,有關維護國安並確保節目內容須符合保障國安的要求,一向是持牌機構基本責任,是應有之義;通訊局在這次修訂中加入維護國安條款,讓相關廣播機構更清楚國安法要求,確保她們在提供廣播服務時依法守法。
另外,港府公布,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通過修訂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即時生效。根據新修訂實施細則,保安局長可發出凍結財產通知書,凍結涉及國安罪行的財產,目的是保存涉案財產,以便日後可取得並執行沒收令或充公令,以及防範涉案財產被用作資助或協助任何危害國安罪行等。
據公布,經修訂實施細則,明確規定相關通知書在與其相關的法律程序待決期間仍然有效,直到相關法律程序完結為止。港府發言人稱,這次修訂屬技術性修訂,只是針對通知書的有效期作出明確規定,並沒改變發出通知書的基礎或原則。
新聞來源: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