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港府今日(30日)宣布展開《基本法》23條立法諮詢
- 港府建議引入叛國罪及新增境外干預罪
- 明知他人叛國但知情不報同犯法
- 保安局長可因國安原因禁任何組織運作
行政長官李家超今日(30日)宣布展開《基本法》23條本地立法諮詢,直至2月28日。公眾諮詢文件共有9章,連同附件共86頁,第1至第2章闡述包括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面對的國家安全風險、以及立法必要性等。而第3至第7章,會涵蓋5大類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當中提到港府建議引入叛國罪及新增境外干預罪。
引入叛國罪 知情不報同犯法
就叛國相關行為,政府建議設叛國罪。文件第3章建議將以現行「叛逆」罪作為藍本,改稱叛國罪,針對加入與中國交戰的外來武裝力量、鼓動外國以武力入侵中國,或意圖危害中國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而威脅使用武力等行為,又建議將普通法下的「隱匿叛國」寫成成文法,列明如果明知他人干犯「叛國罪」而未有在合理範圍向警方通報,即屬犯罪。
另外,文件又建議新增「叛亂」罪。政府指「叛國」罪總體上只涉及國家與「外敵」之間的武裝衝突的背叛國家行為,但在憲制上和法理上,其是否合適用於處理屬一個中國內的嚴重內亂甚至武裝衝突,則存有疑問,因此建議新增「判亂」罪。
文件更指,2019 年的「黑暴」,「實際上已經危害香港特區整體的公共安全,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但由於未有「叛亂」罪,只能透過《公安條例》的「暴動」罪處理,而此「無論是罪名或罰則都未能充分反映該等暴亂危害國家安全的本質。」
禁煽惑公職人員放棄擁護《基本法》
在「煽動」方面,文件第4章有關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提出「煽惑離叛」罪擴闊範圍至公職人員,煽惑公職人員放棄擁護《基本法》或放棄向香港特區效忠;或煽惑中央駐港機構人員放棄職責,或放棄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效忠,都屬「煽惑離叛」罪。
文件又提出完善「煽動意圖」相關罪行,港府認為「煽動意圖」可以包括,意圖引起對《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憲法》規定的國家機構或中央駐港機構的憎恨或藐視;意圖引起對香港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建議亦包括「意圖引起香港特區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
勾結境外勢力發布虛假訊息屬間諜罪
在「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方面,文件第5章提出,有關「國家秘密」的定義,應參考國家相關法律,除了國防建設、武裝力量、外交活動等秘密之外,「國家或香港特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秘密」、「中央與香港特區之間的關係的秘密」等同樣被視為「國家秘密」。文件建議,非法獲取、管有、披露國家秘密等,都是罪行。
而「間諜」相關罪行,諮詢文件表明,現今間諜活動不只限於竊取機密,亦包括外國情報組織在他國策劃顛覆滲透,舉例指境外勢力在港版「顏色革命」中策動境內代理人,發佈虛假或誤導訊息,以煽動對政府的仇恨,是典型現代間諜行為。文件建議,勾結境外勢力,向公眾發布虛假或具誤導性的事實陳述,而意圖危害國家安全,亦屬「間諜活動」罪。
賦權保安局長因國安禁任何組織運作
文件又建議完善規管組織的機制,應對國家安全風險,建議保安局局長有權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所需,刊憲禁止任何本地組織在香港運作,機制涵蓋公司、合作社、法團校董會等本地組織;而如果本地組織是政治性團體,與境外政治性組織有聯繫,保安局長亦有權刊憲,禁止有關本地組織在港運作。
考慮延長羈留時間 防被捕人危害國安
針對被捕人保釋情況,文件第9章亦就執行機制提出一系列初步建議,尋求公眾意見。文件引用英國的做法,指當地賦予警方向司法機關申請延長羈留期的權力,可阻止被羈留的人諮詢某律師等。港府認為可考慮引入措施,以確保執法部門在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有足夠時間調查,以及防範被捕人進一步危害國家安全。
文件又引述英國收緊恐怖主義案件被定罪被告人獲得假釋的門檻,建議香港亦可考慮引入類似規定,「例如有關當局必須有充分理由相信囚犯不再構成國安風險,方可考慮提早釋放囚犯。」
至於被捕人潛逃方面,文件列出美國政府的措施,包括取消潛逃人士的護照、訂立禁止窩藏或包庇逃犯的行為等,指香港可以參考美國法律,引入具足夠力度的措施,促使潛逃人士回港,但政府同樣未有在文件中提出具體建議。
李家超:容許對政府有尖銳批評
文件第7章涉及境外干預罪,禁止任何人透過境外活動破壞香港事務,包括司法決定、選舉等。政府亦會完善現行《社團條例》,與外國或台灣政治性組織聯繫會受到限制。
至於到境外政府、組織或政客,就本港判決或法律發聲明,會否構成政府建議新訂的「境外干預罪」,李家超表示,任何人對政府有意見,甚至有尖銳的批評,都是容許,指媒體一向都對政府做法有不同聲音,無論正面或負面的意見,當局都會歡迎。他又說,法例有清晰的標準,只要沒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發表任何意見均會受法律保障,不會構成違法行為。
棱角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