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周一(23日)刊憲,公布《港區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修訂,並即日生效。新修訂訂明,在國安案件調查中,任何指明人士如拒絕按警方要求提供電子設備密碼或解密方法,即屬犯罪,最高可判罰款 10 萬元及監禁 1 年。如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最高可判監 3 年及罰款 50 萬元。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周二(24日)回應外界傳聞指,警方日後可以隨時在街上要求市民交出電話密碼的說法是「錯的、嚇你的和誤導人」。他表示,警務人員可要求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的密碼或解密方法,但必須基於國家安全原因,以誓章向法院申請手令,經批准後方可搜查相關電子設備。
鄧炳強又以搜查單位作比喻,指若有人以物件阻擋警方入內,可能構成阻差辦公罪,因此新增不配合提供密碼的罰則屬合理安排。他又指,相關法例在多個司法管轄區均有,包括英國、澳洲、新西蘭、愛爾蘭及新加坡等。
建制護航修例 議員憂拒交密碼罰則太低
行會召集人葉劉淑儀表示,刊憲修訂細則不涉及改動主體條文,目標是希望執法機關更有效率。「我認為所有司法管轄區都會根據經驗修改條例,這是非常正常。譬如你知道檢取了一部手機、如果要解密,當然政府有辦法解密,但時間長很多,要快點取得有關資料,增加權力要求事主提供密碼或協助解密,這是有需要才改的,所以我覺得毋須考慮多少年改一次。」行會成員湯家驊則認為是次修訂只屬「改善細節」而非「擴權」,又指英美等國執法人員同樣具有「強制解鎖」權力。
立法會議員葉傲冬憂慮拒交密碼罰則太低:「犯了國安法的罪犯,知道所有實質證據都在手機內,交密碼出來可能要判 10 年或以上,不交出來可能判 1 年,其實這個選擇好容易做。」鄧炳強回應指:「會否有人不提供密碼,便對他無何奈何,最多只是判囚一年?是不會的。因為有科技可以開到鎖,只不過可能需要一些時間,延誤調查。」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行政權力無度擴張
香港人權組織反對附例修訂,香港人權資訊中心周二發聲明指出,《港區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修訂,顯示行政權力無度擴張,繞過立法會審議和公眾諮詢,並透過程序修改削弱法律專業保密權、強制解密權力、限制離港及擴大財產充公等措施,嚴重侵害市民核心人權與私隱,破壞法治權力平衡,違背國際人權標準。
外媒關注國安修例 BBC:繞過立法會程序
英國廣播公司(BBC)關注香港國安修例,報道指出,此次附例修訂由香港特首李家超宣布,繞過立法會程序。BBC 又指,雖然世界多地執法部門在刑事調查中有權要求取得電子設備,但《港區國安法》涵蓋的罪行範圍廣泛且定義模糊,包括分裂國家、顛覆、恐怖活動及勾結外國勢力等。《港區國安法》亦允許部分審訊在閉門下進行。
報道提及,郭鳳儀父親因試圖提取女兒保險金而被判刑;黎智英因勾結外國勢力及刊登煽動刊物被判入獄 20 年。
路透(Reuters)亦指出新修訂透過政府行政程序刊憲而非經立法會審議,引發部分評論關注這一程序性問題,又指自國安法生效至今,已有 386 人因涉嫌危害國家安全被捕,其中 176 人及 4 間公司已被定罪。
牛津布祿斯大學(Oxford Brookes University)法律系講師趙紫晴(Urania Chiu) 向《衛報》(The Guardian)表示,新的規定干預了基本自由,包括通訊私隱和公正審判的權利。「賦予執法人員如此廣泛的權力,卻不需任何司法授權,與該附例所聲稱的合法目的相比,完全不成比例。」
此外,台灣媒體《自由時報》亦引述陸委會批評指出,新規不僅進一步限縮香港自由與人權,也令香港旅遊風險升高。
政府發言人周一表示,是次修訂符合《基本法》及相關人權保障條文,亦符合香港國安法規定,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生活及機構正常運作。
新聞來源:英國廣播公司(BBC)、路透社(Reuters)、衛報(The Guardian)、自由時報、棱角編輯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