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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修例|特首可發證明書判斷某罪行涉國安 可轉國安法官審理、延長扣留時間或無陪審團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周一(8日)下午舉行聯席會議,討論制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政府建議賦權特首,若認為某些刑事案件具有危害國家安全性質,即使不屬現行國安法下的四類罪行,亦可透過發出證明書,認定案件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同案任何交替控罪,亦可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被行政長官以證明書認定屬危害國安案件後,可由指定國安法官審理,並適用延長扣留時間、不設陪審團等安排。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率領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等官員,到立法會講述國安附屬法例的細節。

林定國指,按《港區國安法》第 47 條和《國安條例》第 115 條,特首有權認定某行為是否涉及國安,向法院發出具約束力的證明書。他表示,行政機關在國家安全事務上掌握的經驗、專門知識、資源及情報,較法院更有能力作出相關判斷。司法尊重行政機關就國安問題的判斷,是普通法「確立已久的原則」。他又強調今次訂立附屬法例,沒有新增任何權力、罪行或罰則。

鄧炳強:證明書認定後適用國安程序

人大政協功能組別議員陳勇問及,可否舉例說明具體涵蓋哪些罪行。鄧炳強回應稱,例如「劫獄劫國安犯」。他表示,如日後由特首發出證明書,證明有關事實涉及危害國家安全,可進一步提升法例的明確性。

他其後補充,有關案件一旦獲發證明書認定為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程序便會適用,包括由指定法官處理、延長扣留期限,以及保釋安排等;一般情況下不獲保釋,除非能證明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林定國:已判無罪案件不會重審

新界東北議員李梓敬關注,司法程序進行至哪個階段後,便不會再引用行政長官證明書。林定國表示,若被告已獲裁定無罪,不可能因其後發出證明書而重新審訊;若已定罪及判刑,有關案件亦已告一段落,因此必然存在一個界線。

李梓敬追問,是否在判刑後便不再適用,並指部分罪行若被定性為國安案件,將不適用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林定國回應稱,刑期扣減安排與司法程序屬兩回事,不宜混為一談。

選舉委員會界別議員梁子穎表示,附屬法例已列明,即使最終以交替罪行定罪,若涉案意圖屬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仍可按國安案件處理,認為有助完善現行法制。

林定國舉例說,若有人製造炸彈意圖炸毀警署,相關行為可能構成國安法下的恐怖活動罪,而製造炸彈則可作為交替控罪。若法庭最終只裁定製造炸彈罪成立,日後仍可被認定為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議員指網上出現抹黑 鄧炳強:反駁隊隊長會做嘢

多名議員關注網上出現對附屬法例的「抹黑」行為。民建聯主席陳克勤稱,有網上言論聲稱「過馬路都可能違反國安法」等。鄧炳強回應稱,當局會做好解說工作,「我反駁隊隊長都會繼續做嘢」。

非國安法四類罪行 亦可列國安案處理

《港區國安法》列明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包括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以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保安局及律政司提交立法會的文件指出,《港區國安法》制定時, 主要針對當時香港「最嚴重、最突出、最迫切需要」禁止的四類行為,但立法原意涵蓋的不僅是四類罪行,亦包括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政府表示,綜合《港區國安法》立法原意、終審法院案例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即使某宗案件所涉罪行並非《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或《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明的罪行,但若案件事實顯示相關犯罪行為具有危害國家安全性質,該案仍應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政府建議透過行政長官證明書機制,令國安法下部分執法及程序安排,可適用於被認為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刑事罪行。

政府的文件亦指出,當局將盡快就附屬法例刊憲,並於刊憲當日生效,其後再提交立法會,按「先訂立、後審議」程序處理。

棱角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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