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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23條煽動案 27歲男穿「光時」T裇判囚14個月

  • 一名27歲男子涉首宗煽動罪案,判監14個月
  • 男子於今年6.12身穿印有「光時」字句的黑色上衣及「五大訴求」縮寫的黃色口罩遊蕩
  • 警員截停被告,發現被告同時攜有一盒排泄物,有意向不認同其政見的人發洩
  • 總裁判官蘇惠德:攜帶排泄物行為不被檢控
  • 總裁判官蘇惠德:但被告特意選擇在特別日子穿涉案上衣,屬早有預謀
《基本法》23條立法後,首宗煽動罪案周四(19日)判刑,一名27歲男子早前承認於今年6月12日、「反修例運動」五週年當日,身穿印有「光、時」字句的黑色上衣及「五大訴求」縮寫的黃色口罩遊蕩,判監14個月。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判刑時指,被告選在「6.12」特別日子穿著涉案衣服,宣揚危害國安訊息,屬早有預謀。

案情指,被告諸啓邦(27歲,無業)於今年6月12日,穿著印有「Free Hong Kong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字句的黑色上衣及配戴引有「F.D.N.O.L」(「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英文簡寫)的黃色口罩,於石門港鐵站外遊蕩。警員截停被告後,在他身上的黑色手提袋發現一盒排泄物,被告曾透露,有意向不認同「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理念的人投擲排泄物發洩。周一(16日)承認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法》的煽動罪。

裁判官蘇惠德判刑時指,被告早於今年3月從台灣訂購涉案上衣,再特意選擇在6月12日這個「象徵啟動」的特別的日子穿上外出,宣揚危害國家安全的訊息,煽惑他人紀念動亂,企圖令動亂的思想死灰復燃,屬有預謀犯案。至於攜帶排泄物,蘇官指行為不被檢控,純粹作案件的背景資料,反映被告對其政見的執著程度,隨時準備以暴力的方式維護。

裁判官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於今年一月因另一宗煽動案判囚,出獄後再涉本案,加刑3個月;但考慮被告認罪,終判處入獄14個月。

棱角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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