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散的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指在前年撰文呼籲市民參與未經批准的六四集會,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罪成,判囚15個月。
她之後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律政司不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認為案件涉及重大、廣泛重要的法律論點,批出上訴許可證明書。
律政司一方向高院申請上訴許可證明,理由是案件有兩項「重大、廣泛重要的法律論點」。(1). 在「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當警方發出的集會「禁止令」、隨後由「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確立,被告可否在抗辯時爭議其合法性? (2). 如可以,當被告以爭議集會禁止令的合法性作抗辯,法庭應如何作出評估。
鄒幸彤被指在2021指撰文呼籲市民參加未經批准的六四集會,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罪成,判囚15個月,她去年底提出上訴,獲撤銷控罪。
上訴方當時的爭議,是警務處長無提出替代方案,協助集會和平進行,而鄒幸彤在審訊時亦不能挑戰警務處長決定。
法官張慧玲接納上訴方的觀點,指鄒幸彤的文章雖然有意圖呼籲集會,但由於未確定「禁止令」的合法性,故不屬違法、撤銷其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