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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局建議 國安法節目不需持平 免持牌機構承受法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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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周一(7月17日)就放寬或更新電視及電台節目和廣告標準業務守則的建議,邀請公眾人士提出意見。公眾諮詢為期1個月,至8月16日結束。其中,通訊局建議載於業務守則內確保節目持平的規定,不適用於有關國民教育、國民身分認同和正確認識《香港國安法》的節目;並建議直接轉播中國「信譽良好」的媒體所提供的節目/頻道,應獲豁免遵守業務守則的規定。

通訊局指,香港免費電視節目服務及聲音廣播牌照中期檢討已於今年2月完成。在中期檢討的諮詢過程中,通訊局收到不少公眾和持牌機構對規管節目和廣告內容的建議。通訊局在轄下廣播業務守則委員會的協助下,已就上述收到的意見對業務守則進行審視。經檢討後,通訊局制訂了一系列建議諮詢公眾,聲稱會在考慮所有在諮詢期間收到的意見後,決定如何落實有關建議。

通訊局擬審視範圍包括:

(A)贊助節目及間接宣傳;

(B)須要持平的規定是否適用於有關國民教育、國民身分認同和正確認識《香港國安法》的節目;

(C)業務守則對廣播機構直接轉播內地信譽良好的媒體所提供的節目/頻道的適用性;

(D)與營養或能夠控制飲食有關的聲稱;

(E)兒童節目的重播;

(F)節目宣傳材料的分類;

(G)經研究或試驗結果證實的聲稱;以及

(H)有關電台物業廣告播出勸諭訊息的規定。

當中以(B)及(C)最受關注。

根據《電視節目守則》和《電台節目守則》,持牌機構必須確保新聞節目,或有關香港公共政策或備受香港公眾關注而又具爭議的真實題材節目(包括時事節目),或有關前述議題的真實題材節目環節,能夠恰當地持平。具體而言,所謂恰當地持平,是指在報道不同的言論時,必須以公正不偏的態度處理,並須時刻運用判斷力,包括在有需要時,節目主持人應盡量據其所知,糾正資料的謬誤。

免費電視及聲音廣播牌照的中期檢討於今年2月完畢後,通訊局根據免費電視牌照條件附表一第3.1條及聲音廣播牌照條件第25.1條向免費電視及聲音廣播持牌機構發出指示,要求他們播放指定類別的節目,當中包括每星期在「時事」類別下播放至少30分鐘有關國民教育、國民身分認同和正確認識《香港國安法》的節目。

具體而言,「國民教育、國民身分認同和正確認識《香港國安法》」是指適合用作(a)推動市民正確認識自己的國家及社區、《憲法》、《基本法》、《香港國安法》和「一國兩制」及其在香港實施的情況;以及(b)培養市民對國民身分的正確認同感的節目。

播放有關「國民教育、國民身分認同和正確認識《香港國安法》」的節目,旨在向公眾提供及推廣有關正確認識國家的資訊,從而有利於建立國民身分認同和保障國家安全。不過,考慮到持牌機構憂慮這類節目或會被指沒有包含對立觀點而衍生投訴,以及持牌機構若只為了恪守節目須要持平的規定而在這類節目內加入反對《香港國安法》的言論,則可能會令持牌機構承受觸犯相關法例的風險,通訊局認為應在《電視節目守則》和《電台節目守則》明確指出持平的規定並不適用於這類節目,以便利持牌機構的營運。

基於上述通訊局聲稱的原因,該局建議載於業務守則內確保節目持平的規定不適用於有關國民教育、國民身分認同和正確認識《香港國安法》的節目。

另外,《電視節目守則》及《電台節目守則》載有規管一般節目標準、準確、持平及公正規定的條文。通訊局留意到,持牌機構對於外購節目/頻道的內容(尤其是在直接轉播的情況下)只有很少控制權。持牌機構對外購節目的控制程度,須視乎有關機構獲授予編輯內容的權限有多大。由於廣播機構可能難以對有關節目/頻道內容作大幅度改編,或為有關真實題材節目內的真實資料提供憑據,要求廣播機構確保外購節目/頻道如同本地自製節目/頻道一樣遵守香港的監管規定,實際上未必可行。

隨著香港跟中國(尤其是大灣區)的經濟融合越趨緊密,給予持牌機構更大彈性,從內地信譽良好的媒體購入節目作直接轉播或播放有其好處,既可為觀眾提供更多節目選擇,亦可增進他們對內地的了解。

基於上述通訊局聲稱的原因,該局建議議直接轉播中國「信譽良好」的媒體所提供的節目/頻道,應獲豁免遵守業務守則的規定。

在決定某個從中國「信譽良好」的媒體購入的節目/頻道應否獲豁免受業務守則時,通訊局建議就該節目/頻道的整體內容及下列各項納入相關考慮因素:

(a)有關節目/頻道有否宣揚正面社會價值和美德;

(b)持牌機構對節目編排是否沒有編輯控制權(例如:外購作即時直接轉播及沒有經持牌機構對其作任何改動的節目/頻道);

(c)持牌機構是否不會因播放有關節目/頻道中的廣告材料而獲得任何報酬或其他有值代價;以及

(d)有否在有關節目開始前透過播出聲明,清楚告知觀眾/聽眾節目/頻道的來源,以便他們能就當中傳遞的資訊及訊息自

行作出判斷。

新聞來源:棱角編輯部